供销合作社资本终归谁属? ——供销合作社资本终极所有权归属探讨/张文忠(2)
基层社成立后,由下级社逐级成立上级社,直至供销总社。基层社联合成立县联社,县联社联合成立市联社,市联社联合成立省联社,省联社联合成立总社。各级联合社都是独立法人,且各级联合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从法人所有权角度看,基层社对县联社的出资权益归基层社所有,本级联合社对上一级联合社的出资权益归本级联合社所有。从终极所有权角度看,基层社的资本是入社农民集体的出资权益,县联社的资本是基层社的出资权益,上一级联合社的资本是下一级联合社的出资权益。通过基层社、县联社、市联社、省联社、总社资本中出资权益的层层传递,县联社、市联社、省联社、总社资本的终极所有权主体仍然是入社农民集体,只是入社农民集体的范围大小不同。作为县联社、市联社、省联社、总社资本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分别是全县、全市、全省、全国范围基层社的入社农民集体。
可见,供销合作社资本与作为基层社资本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都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供销合作社社有资本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三)供销合作社资本终极所有权归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规定:“要保证入社农民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要从法律上、体制上、政策上真正体现所有者的地位,保护所有者的权益。”从这一表述来看,基层社的资本所有权主体是入社农民集体。进一步看,县联社、市联社、省联社、总社的资本终极所有权主体是相应范围的入社农民集体,供销合作社社有资本终极所有权属于入社农民集体所有。
二、“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这一提法的出现与问题
(一)“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这一提法的出现
近年来出现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终极所有权归属的新提法,这一新提法出现在供销总社的规定、一些地方的地方性法规、一些地方的省政府规章中,如:
1.供销总社的规定。《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供销总社供销财字〔2020〕38号)第四条规定:“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各级供销合作社依法行使本级社有资产所有权。”
2.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如《四川省供销合作社条例》(2023年3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规定:“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各级供销合作社依法行使本社社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省政府规章的规定。如《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江苏省政府令第 179号)第十四条规定:“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各级供销合作社依法行使本级社有资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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