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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资本终归谁属? ——供销合作社资本终极所有权归属探讨/张文忠(3)
如前面部分所述,上述社有资产其实是指资本。
(二)“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这一提法出现的原因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提法出现的原因在于作为基层社资本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
各级供销合作社资产终极所有权主体是怎么逐渐消失的呢?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变化,基层社投资者与劳动者经历了从二位一体到逐渐分离的过程,入社农民或退休或脱离了基层社,不再是基层社的劳动者,此时的入社农民集体只是投资者群体,已不再是劳动者群体,最初意义上的劳动者群体与投资者群体二位一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
上世纪九十年代未,由于基层社对入社农民进一步采取了取消分红、停发股息、直至退还股金的办法,入社农民最初的投资者的权益己经得不到任何体现,以至于完全失去了投资者身份。作为投资者群体的入社农民集体逐渐消失,意味着作为基层社资本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基层社在办理营业执照年检(现为年度报告公示)时出资人一栏找不到真正的出资人,工商登记的出资人一栏往往写为“xx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作为基层社的出资者,并不符合历史实际,但说明了现实中作为基层社资本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的事实。
由于作为基层社资本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已不存在,意味着作为各级供销合作社资本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入社农民集体也就不存在。
(三)“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这一提法存在的问题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这一提法存在以下问题:
1.“供销合作社集体”的概念不清。概念的内涵模糊,“供销合作社集体”是什么?谁的集体?集体成员是谁?不知所指。概念外延包含哪些对象?无从知晓。
2.“供销合作社集体”这一提法存在误导。“供销合作社集体”容易误导为职工集体。现在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职工仅仅是劳动者,不是投资者,职工集体不是各级供销合作社资本终极所有权主体。
3.“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这一提法不利于发展农民入社。容易误导为新发展入社农民的出资也归“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新入社农民的出资权益归公了,私人的合法出资权益得不到保护。
4.这一提法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规定,供销合作社资本的终极所有权属于入社农民集体所有。“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的新提法明显不符合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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