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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资本终归谁属? ——供销合作社资本终极所有权归属探讨/张文忠(4)
可见,这一提法并不妥当。在入社农民集体成员已不存在的情况下,提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并不能解决供销合作社资本的终极所有权问题。供销合作社资本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供销合作社资本终极所有权的规定应尊重历史,保持稳定。
三、解决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代表问题是当务之急
供销合作社资本终极所有权主体是入社农民集体,在入社农民集体成员已不存在的情况下,解决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实际运作问题,当务之急应解决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代表问题,以所有权代表来解决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实际运作。
供销合作社资本终极所有权主体代表是谁呢?
1.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各级供销合作社资产法人所有权主体代表,不是资本终极所有权主体代表。法人所有权代表与终极所有权代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负责管理本级社属资产,依法依规对出资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对企业社有资产进行管理监督,履行对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根据这一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组织的管理机构,是各级供销合作社资产法人所有权主体代表,不是资本终极所有权代表。
2.在入社农民集体成员已不存在的情况下,以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代表并不可行。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代表能否参照农民集体所有权代表的作法呢?农民集体所有权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代表,那么,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能否以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代表呢?农民集体所有权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代表,它的前提条件是:农民集体的成员存在,可以召开农民集体成员大会进行决策,法定事项依照法定程序由本集体成员决定。入社农民集体的成员是入社农民,假设入社农民集体成员存在,可以召开入社农民集体成员大会进行决策,重大事项依照程序由入社农民集体成员决定,就应当以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代表。但现实情况是入社农民集体成员已不存在,无法召开入社农民集体成员大会,重大事项无法依照程序由入社农民集体成员决定。因此,以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代表并不可行。
3.在入社农民集体成员已不存在的情况下,以某一层次联合社(县联社、市联社、省联社、总社)作为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代表也不可行。基层社与县联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县联社是基层社的经济联合体,基层社是上一级联合社的成员社(社员社)。市联社与县联社之间,省联社与市联社之间,总社与省联社之间也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上一级联合社是下一级联合社的经济联合体,下一级联合社是上一级联合社的成员社(社员社)。因此,如以某一层次联社(县联社、市联社、省联社、总社)作为入社农民集体所有权代表,将造成逻辑关系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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