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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三 ……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巫水清清(3)
二、作为和不作为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匪夷所思。
“上述对立关系事实上仍然是就单一犯罪行为而言,但许多犯罪包括了复数行为(在法律上仍然是一个犯罪行为),而复数行为完全可能包含了作为和不作为。如果抗税罪视为单纯的不作为,容易导致司法机关忽视对‘暴力、胁迫方法’的认定,从而扩大处罚范围。所以,本书承认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就单个罪名而言,无论是单一行为,还是复数行为,都是唯一对应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作为,不作为,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对应一个行为整体概念。所谓的“复数行为完全可能包含了作为和不作为”,让人匪夷所思。既然前面都承认了单一犯罪的复数行为,法律上仍然是一个犯罪行为,复数行为怎么可能包含了作为和不作为呢?作为和不作为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意味着一个犯罪有两个行为,这是要颠覆刑法常识了。另外,抗税罪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作为),根本不会被视为单纯的不作为。单纯不纳税(不作为)连犯罪行为都不是,怎么会扩大处罚范围呢?
“应当正视法律文本的开放性,懂得生活事实会不断的充满法律含义,从而使法律具有生命力。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解释者不能大脑一片空白,目光不断往返于法条文字与汉语词典之间,而应当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这段话体现了作者被西方法学搞懵圈了,迷失了方向。法律条文都是描述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特征的,代表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是实体。显然,法律文本不是开放的体系,而是封闭的完美无缺的体系。生活事实,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全部包括在法律文本含义之中。法律本身就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本身都是具有生活力的,能够与时俱进。法律适用的生命,仅在于经验,不在于逻辑。所谓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这句话,在实体化的法律面前,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得到客观事实的证明;而法律的生命在逻辑,则证明是无稽之谈。所谓目光不断往返于法条文字与汉语词典之间,根本没有必要。因为法条文字对应了客观事物或者现象,不是表面的文字符号,翻汉语词典没有意义。所谓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则纯粹扯淡。因为开放性的文本,意味着不对应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是虚体,生活事实是对应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是实体。一实一虚,目光往返就成了空中楼阁,无法实现。目光往返,只能在实体与实体之间才能实现。
综上所述,本案灌酒行为不是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而是先行行为,王小丽等三人负有作为义务。三人明知被害人大量饮酒喝醉了,有生命危险,理应将被害人送医院采取醒酒措施消除危险。然而,三人将被害人丢弃在小树林边上,不管不顾,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酒精中毒死亡,故三人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原案例分析尽管结论是正确的,但是得出结论的全过程都是错误的。犯一个理论错误,再犯另一个理论错误去纠正,竟然结果正确,纯属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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