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四 ……存在介入因素时因果关系的判定/巫水清清
《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四 ……存在介入因素时因果关系的判定
一、基本案情
甲乙丙三人与XY约好一起做生意,甲乙丙三人将筹到的17万元交给X,X随即将17万元交给Y,但Y趁甲乙丙和X未注意时携款逃走。甲乙丙以为XY合伙骗取自己的钱财,于是将X关到一个宾馆房间拘禁,要求X和Y联系将17万元还回来。但X并未有与Y合谋诈骗,与Y也联系不上。三天后,甲乙丙要求X将自己的银行卡中的三万元取出后还给自己。X在银行柜台取款时偷偷给银行职员递了一张“我被绑架请报警”的纸条。银行职员报警之后,银行所在地的第一派出所来人将甲乙丙以及X带到派出所,双方向派出所警察A说明情况后,警察A认为X涉嫌诈骗,便将案件交给第二刑警大队。第二刑警大队警察B听了双方的说明后,认为不属于诈骗,将案件交给有管辖权第三派出所。第三派出所警察C听了双方的说明后说:“这是经济纠纷,你们自己解决去。”于是要甲乙丙及X离开派出所,当时X不愿意离开派出所,但C仍然要求X离开派出所。离开派出所后,甲乙丙继续将X拘禁在宾馆三楼的一个房间。当日深夜,X趁甲乙丙睡觉时,打算从下水管道逃走,但翻窗时摔死。
二、争议问题
在本案中,甲乙丙将X关在宾馆房间进行拘禁的行为己构成非法拘禁罪,其间逼迫X将银行卡中的钱款取出后还给甲乙丙“抵债”的行为己触犯抢劫罪,两罪数罪并罚并无疑问。但对于死亡结果的承担问题,即甲乙丙是否需要承担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加重结果,警察A、B、C的行为是否与该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从而触犯了玩忽职守罪,则存在不明确之处,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探讨。
本案中的因果关系之所以难以认定,主要是因为在甲乙丙的非法拘禁行为与X的死亡结果之间,警察A、B、C的行为是X死亡结果的介入因素,介入因素的存在影响了原来因果关系的发展链条,使原来的因果关系是否仍然存在变得难以判定。
通过对本案进行具体分析,可见甲乙丙的非法拘禁行为与X的死亡结果之间,首先介入了警察A、B、C的行为,之后又介入了X翻窗逃生的行为,而警察A、B、C的行为与X的死亡结果之间,又先后介入了甲乙丙的非法拘禁行为,X翻窗逃生的行为,在这种复杂的介入因素的影响下,相关犯罪的原行为(可能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罪中的非法拘禁行为,玩忽职守罪中警察A、B、C的行为)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是否依旧存在因果关系,是本案认定的关键,也是争议的焦点。
三、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省略四页)
四、因果关系各学说及对介入因素的评述(省略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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