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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四 ……存在介入因素时因果关系的判定/巫水清清(2)
五、介入因素存在下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省略四页)
六、玩忽职守罪的认定(省略五页)
六、结论
甲乙丙将X非法拘禁,并导致了X实施自救行为而摔死,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适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加重刑。而甲乙丙在对X进行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强迫X取出自己银行卡中的钱“抵债”,超出了非法拘禁罪的评价范围,构成抢劫罪,两罪数罪并罚。
而警察A由于恰当地履行了作为义务而没有玩忽职守的行为,B、C虽然并未履行作为义务,但因为其不作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不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而为一般人以及B、C所不能认识,因此,应当否定警察的不作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相当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以上摘自张明楷教授编的《刑事疑案探究》第四个案例分析)
案例评析:
西方法学最根本的问题在于,把法律定义为人类的作品,是文字符号技术。实体法与程序法被混为一谈,彼此没有差别。先有法律规范,后有实际案例,主观决定客观。显然,这种法律认知明显与实际不符。实际情况是,法律规范(成文法)都是描述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特征的,文字符号本身就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是行为实体,是行为整体。法律规范区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社会矛盾+国家解决办法,程序法是国家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步骤。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性质不同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必须分别定义,不能混为一谈。例如,猫,狗,它们都是动物,由于性质不同,我们不能给猫、狗统一下定义。否则,所谓的统一定义,实际不是定义,而是猫、狗两种动物的共性特征的描述。所谓下定义,必须是描述该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区别于其他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特征。定义必须要使该客观事物或者现象与其他任何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区别开来,具有唯一性。然而,在西方法学中,法律是什么,实际是给实体法、程序法下定义。这种法律定义不具有唯一性,不是法律的定义,而是对实体法、程序法的共性特征的描述,将实体法、程序法混为一谈,彼此不能区分。显然,法律是什么,在西方法学中至今还没有人正确回答过。西方法学中的法律定义,即法律是什么,是把实体法、程序法的共性特征的描述,当作法律定义使用了,是超现实的、虚拟的法律定义。这就是法理学为什么会有三大流派,还有不计其数的小流派,大家共存的原因。大家都是基于虚拟的法律定义发展起来的虚拟理论,都不能通过实践检验,谁也说服不了谁。所谓虚拟理论,打个比方,如同盲人摸象寓言故事中的瞎子,都是以自己的视角为出发点,以偏概全,回答大象是什么的瞎子理论。所以,无论是信奉三大流派之一,还是信奉小流派,都是瞎子理论,虚拟理论,都是吹牛扯淡,天马行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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