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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四 ……存在介入因素时因果关系的判定/巫水清清(3)
先有实际案例,后有法律规范,顺序绝不能颠倒。客观决定主观,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公理,必须遵守服从。法律规范从具体案例中抽象出来,再通过法律适用,又回到具体案例中去。在没有案例发生的情况下,法律规范这种所谓人类的作品,根本不可能创作出来,更不要说能够应用于实际了。国内的西方法学的崇拜者可以试试,假如穷尽所有努力,都不能创作出来,就应该反思盲目祟拜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否则,恐将难逃背负照搬照抄、以讹传讹、误人子弟的骂名。
因果关系的由来。西方法学中,法律规范是人类的作品,是文字符号技术。结果,西方法学家把目光集中在法律规范的文字符号上,法律规范被拆分为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行为主体、行为对象等构成要件要素。因果关系就是构成要件要素之一。这也是所谓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由来。
西方的法律适用模式,构成要件要素逐个判断法。由于法律规范本身就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犹如一头大象,是客观存在的实体概念、整体概念。可是,在西方法学中,无视大象这种实体概念、整体概念,将大象大卸八块,重视头、鼻、眼、嘴、牙、耳朵、腿、尾巴等构成要件要素概念。当判断一头动物是不是一头大象时,先把这头动物大卸八块,然后再分别判断这头动物的头、鼻、眼、嘴、牙、耳朵、腿、尾巴等构成要件要素,是不是与法律规范中大象的头、鼻、眼、嘴、牙、耳朵、腿、尾巴等构成要件要素具有等同性。如果两者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都是相同的,则这头动物就是一头大象。显然,西方法学这种构成要件要素逐个判断的法律适用模式,着实笨得要死,甚至不如幼儿园的小朋友聪明。幼儿园的小朋友都有实体概念、整体概念,都会实体判断、整体判断,参观动物园,小朋友透过现象看本质,一眼就能识别大象。西方法学家居然不知道,他们信奉构成要件要素逐个判断的法律适用模式。
法律适用的原理,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相同事物相同处理。因为法律规范是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是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其中包含有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要素。法律适用时,我们根本不需要拆分法律规范这种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将法律规范对应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与具体案例中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两者直接相互比对,透过现象看本质,如果两者性质相同,该法律规范就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例,得出裁判结论。显然,法律适用,是法律规范的行为实体,与具体案例的行为实体,相互比较,目光往返,直接得出裁判结论。根本没有必要考虑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所有学说,都是伪命题。在案例分析原文中,因果关系的内容,有十五页,全部都是吹牛扯淡。尽管吹了这么多,结果还是错的,犹如瞎子点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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