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提供担保的有效情形/郑楚新
浅谈公司提供担保的有效情形
——郑楚新
【摘要】随着市场经营发展的不断变化,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公司为了适应发展经营的需要,那么,公司就相应的须对内或对外提供相应的担保,而公司在提供相应的担保时,哪些情形属于对内对外提供担保或者哪些属于有权担保或无权担保,以及应当遵循的程序等,则是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调整范围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方面,以公司作为主体提供担保需要符合哪些法定条件或者须遵循哪些程序;另一方面,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主体提供担保须符合哪些法定条件或者是否属于有权担保,将是本文从公司担保的角度并结合有关的实务问题进行论述。
前 言
公司提供担保是相对于自然人提供担保而言的,以公司提供担保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提供担保,对内主要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而对外则主要是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担保;以自然人提供担保则不同于公司提供担保,一般不存在对内或对外提供担保,原则上由自然人直接提供担保,据此,自然人担保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那么,公司提供担保亦可以称为法人提供担保,法人提供担保或保证的,除要符合担保物权和保证的要件外,还需要满足特殊的主体资格条件。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五条规定,如果是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同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据此,根据《担保制度解释》规定,如果以上主体符合法定情形的,那么其对外提供担保则属于有效担保,或者该主体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对外提供相应的担保且属于有效担保。
一、公司提供担保或法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实务中,如果公司为第三人或向其他企业进行投资的,此时,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如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但是,如果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此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据此,公司提供担保可以分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和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而这两种担保方式需要满足的程序是有区别的,首先,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而公司为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只能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不能由董事会决议,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可以由董事会决议,那么该决议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更不能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其次,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在经公司内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时,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表决,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才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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