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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提供担保的有效情形/郑楚新(2)
那么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除了要订立担保协议之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还要有内部表决的程序,因此,对于相对人而言,在签订担保协议时须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担保的内部表决程序,对相对人要注意相应审查的义务,但这种审查义务不宜过重,否则就会加重相对人的负担,相对人也不可能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所以此处的审查义务只要相对人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即可,即如果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在与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时需要求公司提供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该担保事宜的决议;如果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相对人需要有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的决议;至于上述决议是否是伪造、变造等,相对人不必尽到全面的审查义务。但是,如果公司有证据可以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或者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的。实务中,应区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如果相对人属于善意的,那么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此时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此处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第二种情形是如果相对人属于非善意的,那么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此时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则参照适用《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即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但是,如果是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那么公司可以依法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陕西汇华物资有限公司、陕西腾信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2021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腾信公司签订编号20210927001号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腾信公司交纳保证金160万元,被告腾信公司分批、分次发货,最后一批货款在保证金中扣除。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腾信公司交纳了保证金160万元。同日,双方还签订编号20210927002号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先预付货款95万元。同日,原告向被告腾信公司支付了该95万元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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