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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体系的法理探析/徐凤林
劳动法属社会法领域,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法体系是指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不同内容与位阶关系,按照不同调整对象和法理逻辑加以归纳整理,组成和谐统一、有机结合的劳动法律系统。
最近,笔者就劳动法体系的形成发展、体系内容与特点进行了法理探析,撰文如下,可商榷与指正。
一、劳动法体系的形成发展过程
(一)起步阶段(1949年至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历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于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起了积极作用。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年,劳动部公布《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经修正后重新公布),1952年8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1954年7月政务院公布《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1956年6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1956年国务院公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二)低谷阶段(1957年至1976年)。由于受“左”倾错误和“文化大革命”干扰破坏,劳动立法工作由短暂复苏进入低谷停滞时期。1958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等4项重要规定。1966~1976年,劳动立法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三)恢复形成阶段(1978年至2008年)。1978年改革开放,大量劳动立法得以恢复和发展。1978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同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1984年开始实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尝试和推进市场化的劳动立法。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标志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制度开始转变;同年颁布《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为保障劳动者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国务院颁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变国有企业用工制度,推动劳动关系市场化,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应运而生。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标志劳动法制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劳动法体系初见雏形。2007年相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特别是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制度设计,是劳动法体系形成的点睛之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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