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体系的法理探析/徐凤林(2)
(四)完善实施阶段(2008至今)。2008年实施劳动合同法标志着我国劳动法体系进入完善和实施阶段。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关系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法等相继颁布实施,构建了较为严密的劳动关系运行全过程的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劳动法治发展时间较短,劳动法体系还存在一定缺陷。如劳动标准法、劳动关系法、劳动行政法等还有缺项,有些法律规定过于宏观,法律法规层阶搭配不够协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劳动关系法外运行等问题时有发生,建立科学完善的劳动法体系仍是一项艰巨任务。、
二、劳动法体系的内容
我国劳动法体系内容比较完整、门类齐全,位阶清晰。学理分类为:
1.劳动标准法:工资法、工时法、职业安全卫生法等。
2.劳动关系法:个别劳动关系法和集体劳动关系法,作为法律制度由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构成。
3.劳动保障法:就业法、劳动力市场服务法和社会保险法。
4.劳动行政法:劳动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内容一:劳动主体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
1、1956年出台《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三大规程
2、1978年实施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3、1988年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4、199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5、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及补充规定
6、2002年实施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7、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内容二:劳动保险与工伤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
1、195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2、1988年实施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3、1995年实施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
4、1999年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5、2003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修改
6、2004年实施的《工伤认定办法》
7、2004年实施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内容三: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
1、1986年实施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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