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五……共犯错误时结果过剩的责任/巫水清清
《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五……共犯错误时结果过剩的责任
一、基本案情
甲想杀死丙,于是唆使乙杀丙,将丙的照片给乙,并告知乙丙每天必经的路线。乙在某个下雨天守候在丙的必经之处,看到一个人过来后以为是丙便立即开枪,结果打死了酷似丙的丁。乙走进一看发现打死的是丁,便将丁的尸体藏在路边,继续守候在丙的必经之地,待丙经过时,开枪将丙打死。
二、争议问题
本案中,甲教唆乙杀害丙,最终乙在误杀丁之后再次实施杀害行为最终导致丙的死亡,甲是教唆犯,乙是正犯。
乙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当无疑义,而乙对于丁的行为如何认定则值得探讨。由于乙杀害丁时,误以其为丙而杀害,那么乙对此具有何种认识错误,是否阻却其犯罪故意,对乙的犯罪行为最终应如何认定?甲教唆乙去杀害丙,但乙却在杀害丙之外又杀了丁,对于甲应当如何认定其刑事责任?
三、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类型分析(省略2页)
四、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学说以及对乙的责任认定(省略7页)
五、关于错误论对原案例中的甲如何适用的分析(省略4页)
六、结果过剩的一般情形下的责任承担(省略6页)
七、结论
在原案例中,乙先后通过两个实行行为分别杀害了丙和丁,经由上文分析己知,乙对于丙、丁分别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成立两个故意杀人罪。
甲的教唆行为与丙、丁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甲对丙的死亡显然具有故意,关于甲对丁是否具有主观罪过,原案例中并未交待更为详细的案件事实,从绝对谨慎的角度出发无法断定甲对丁具有过失还是无罪过。不过如果不去假设可能存在的极为特殊的案件情节,笔者倾向于认为,考虑到甲将丙的照片交给了乙,乙应该对丙的相貌应当十分熟悉,因此乙错认的盖然性应该很小,同时在同一地点上于相近的时间出现酷似丙的人这一事件的可预见性极小,所以可以合理推定甲无法预料到乙会错杀丁,甲对于丁无主观罪过。
由于甲只有一个教唆行为,而且只能合理预见一个实行行为的发生,此主观认识对应于乙杀害丙的那个单一实行行为。对于此教唆行为可以综合适用错误论从结果过剩的角度进行分析,而在此前提下依据法定符合说,不再单独讨论甲分别对丙、丁承担何责任,而综合认定甲对其犯罪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不论甲对丁是否有过失都不会影响这一认定结果。
案例评析
法律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客观存在的现象。法律所涉及的全部因素,都是人们完全有能力认识的客观存在。像这种情况,按照一般常识,法学理应是简单学问,至少不会有多么复杂。然而,当今法学之复杂,足以让一般人望而却步,甚至连其他领域的专家都不敢轻易染指。这种异常状况的出现,难免不让人心生疑惑。时至今日,全世界的法学院拚尽全力,地球村的法学家穷其一生,苦苦探索,孜孜以求,希望能够解开法学大厦的奥秘,即法律是什么,也就是给法律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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