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五……共犯错误时结果过剩的责任/巫水清清(2)
给法律下定义,前提是将法律视为现实中的一种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然后找出法律区别于其他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特征。任何一种现实中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都存在属于自己的性质,属于自己的定义,属于自己的本质特征。客观事物或者现象与定义,是一对一的关系。对现实中的两种不同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是不能下定义的。假如对现实中两种不同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下定义,那么该定义就是一种超现实的主观臆测的“事物”了。因为该定义所对应的“事物”不是定义前的两种客观事物或者现象中的任何一种。该定义的内容,实际是两种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共性特征,以该共性特征作为本质属性的现实中唯一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并不存在,所以说,该定义所对应的“事物”是超现实的,也就是虚拟的。
法学院和法学家在探索法学大厦奥秘的过程中犯了两个低级的错误,直接导致法学深陷虚拟理论泥潭,无法自拔。虚拟理论是指不能通过实践检验的理论,不能与现实中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直接联系的理论。虚拟理论最大特色就是同一问题,存在两种以上不同的学说,大家彼此共存。两大低级错误是:一是将实体法和程序法混为一谈。事实上,实体法是现实中的一种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程序法是另一种客观事物或者现象。除此之外,还有附属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立法,例如,法官法,立法法等。实体法的定义,是社会矛盾+国家解决办法;程序法的定义,是国家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步骤。显然,即使不理睬附属立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也是两种不同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可是,法学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没有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概念,认为法律是人类的作品,是文字符号技术,实体法和程序法被混为一谈。结果,法学家给出的法律定义,其实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共性特征,不是法律的定义。糟糕的是,共性特征一直被法学院和法学家当作法律的定义使用,直接导致法律定义虚拟化。打个比方,猫与狗是两种不同的动物,如果将猫与狗混为一谈下定义,该定义对应的既不是猫,也不是狗,而是主观臆测的一种“动物”。至于这种“动物”到底是啥样子,谁也没有见过,于是大家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五花八门的学说应运而生。法律的定义就是这样子的。这就是为什么法理学学说五花八门的内因。二是只看到法律规范的文字符号,没有看到文字符号描述的是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受文字符号表达力的限制,法律规范丧失了涵盖千姿百态具体个案的能力,使得法律规范成为一个开放的、不协调、不完美的体系。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规范必然会出现“法律疑义”、“法律漏洞”、“法律反差”、“法律冲突”、“恶法”等疑难问题。为了解决这些疑难问题,西方法学家创设了所谓的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可是,如果不犯上述两大低级错误,那么基于法律规范自身属性,即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法律规范是封闭的、明确的、协调的、完美无缺的体系。在这种体系下,借助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轻易突破了文字符号表达力的限制,例如,“故意杀人的”罪状,如果回归法律规范的本质属性,即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那么“故意杀人的”罪状,将涵盖我国过去、现在、将来发生的千变万化的故意致人死亡的全部具体个案。至于上述所谓的法律疑难问题,则根本不可能发生,或者说,上述法律疑难问题都是伪命题。与之相对应的,所谓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同样都是伪命题。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