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五……共犯错误时结果过剩的责任/巫水清清(3)
由于法律定义虚拟化,也就是整个法学理论大厦的基石虚拟化,结果导致整个法学理论大厦全面虚拟化。回到本案,理论大厦的虚拟理论之一,就是在判断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时,即罪状符合性时,至少产生了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行为计划理论三种学说。这三种学说谁也不能淘汰对方。当具体个案中出现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时,三种理论学说引起争议就顺理成章了。更糟糕的是,在具体学说操作过程中,虚拟理论又会关联其他的虚拟理论,使人晕头转向,望而却步。为此,原文作者总共写了19页文字来阐明自己的意见。即便如此,最终结论仍然存在三大问题:一是乙通过两个实行行为分别杀害了丙、丁,成立两个故意杀人罪。法律意义上的实行行为,是具有评价意义的概念。本案例中乙作为故意杀人的实行犯,虽然开了两次枪,打死了丙、丁,其中丁还是误杀的,但是乙的实行行为只有一个,即故意杀人,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对杀死两人负责。二是甲对于丁无主观罪过。乙误杀丁并非甲的本意,但是乙的杀人故意是甲教唆才诱发的,没有甲诱发乙去杀丙,就不可能发生乙误杀丁,更何况丁是被乙当作丙杀害的,甲理所当然应对丁的死亡承担责任,甲对于丁具有主观罪过。三是甲单一教唆行为,只能合理预见一个实行行为,对应于乙杀害丙的那个单一实行行为。就单罪名一次犯罪而言,不管是教唆行为,帮助行为,还是实行行为,无论现实中重复次数多少,在法律评价时,始终只算一个教唆行为,一个帮助行为,一个实行行为。因此,不存在甲单一教唆只对应乙杀害丙那个单一实行行为的问题。
本案例透过现象看本质,分析过程简单明了:甲教唆乙杀丙,乙先是将丁当作丙误杀了,发现误杀后,接着又杀了丙。故甲、乙成立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两人应对丙、丁死亡结果负责。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一分钟搞定!
作者简介: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巫水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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