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问题——从专利权犯罪谈起/张兰菊(10)
程序的改进其实是为保护权利人实质上的利益而服务的,如果权利人实质利益并没有得到切实保护或恢复的话,程序的改进只是一种无用功。在实践中,我们常常能看到司法机关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或者犯罪行为所查处的物品仅仅是简单的付之一炬或者用其他的方式予以销毁,仿佛只有这样才能遏制知识产权犯罪;而受害人往往是只能在现场“欣赏”而对此无能为力,如果受害人遇到的犯罪行为人已经无能力负赔偿责任的,这种简单的处理行为更具有讽刺意味。在这种情形下,笔者觉得很有必要将意大利关于侵权物品折价交给被害人的立法规定引入我国。17建议我国刑法可以借鉴意大利的做法,对于侵权物品及各种违法所得,一律予以收缴,并交给知识产权犯罪的被害人,这样,不仅可以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被害人提供切实可行的经济补偿,又可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充分做到物尽其用。
注释: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231页。
2 赵国玲:《知识产权犯罪调查与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142页。
3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联合出版,2000年第一版,154页。
4 《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会在后文加以探讨,这里只取其最狭义的意思——即在非专利商品、服务上标注他人已经取得的专利标记、专利号的行为。
6 我国台湾地区对于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皆规定为犯罪,且须经被告人告诉乃论,即为自诉之罪。这种立法模式非常有利于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实施他人的专利的行为对于社会公众并没有什么危害,伪造、仿造、贩卖、陈列输入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产品,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假冒伪劣产品”,对于购买侵权制品的社会公众而言,并不一定受到侵害;这种行为主要损害的是专利权人的利益。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于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设置刑罚处罚实属必要。但设置刑罚处罚并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更主要的是使被侵害的专利权人的利益得到法律的救济。
7 聂洪勇:《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42页。
8这里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假冒专利行为,指对上述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擅自使用;或者虽经专利权人许可,但拒不与专利权人签订合同,支付专利使用费而使用的;被许可使用专利的人违反合同约定而允许第三者使用的侵权行为,视为假冒他人专利【高铭暄:《新编刑法学》(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658页】;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第三人在其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专利人的专利号或者专利标记,或者在其产品的广告或者说明书中,谎称是某专利号的专利产品,及其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谎称其使用的方法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方法。由此可见,上述行为的本质在于将一项本不享有专利权的产品或者方法假冒为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赵秉志:《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158页】;三、假冒专利罪包括上述两种情况【《当前惩治经济违法违纪犯罪丛书》编委会:《当前知识产权及出版违法违纪犯罪的政策法律界限与认定处理》,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页】;四、采用欺骗手段,在专利管理机关登记,冒名骗取专利权的行为,以及在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后,仍然使用原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行为【张明楷:《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6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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