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问题——从专利权犯罪谈起/张兰菊(11)
9 其实,2001年6月15日通过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有这样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这表明,假冒的对象是他人的合法专利。
10 根据2001年6月15日通过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规定,冒充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将非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具体包括:a. 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b.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c.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d.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e.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11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其中,第四、第五种即属于资格的剥夺。
12强保护和弱保护常常是作为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倾向相对出现的,分别指一国法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强保护的目的在于保证知识资本生产者的私人收益在正常情况下不少于其私人投入,从而提供生产的激励。弱保护的目的在于降低成本,节省国家资金,并且减少本国产业的依赖性。
13有学者敏锐的指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明显缺乏自身的独立品格,与其说是来自知识产权保护自身的需要,毋宁说是外来经济和政治压力的结果。——曲三强:《被动立法的百年轮回——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中外法学》1999年第二期,第120-122页。
14田宏杰:《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15田宏杰:《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16G• Shubert: Jurisprudence,转引自林飞:《经济违法行为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法学论坛》2001年第6期。
17在意大利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随时以民事原告人的身份,要求刑事法官排除侵害或销毁侵权物,如侵权的样品、复制品或能用于其他复制、传播的设备的一部分,有关当事人可以要求自费拆离该部分后持有。被害人还可以随时要求将应予销毁的样品、复制品或设备经折价估算后作为赔偿交付给他。但有关销毁和赔偿的规定,不适用于为个人使用而善意获得的侵权样品或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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