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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六 ……片面的共同犯罪/巫水清清
《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六 ……片面的共同犯罪

一、基本案情
甲打算去丙家中抢劫财物,正在准备抢劫工具。乙得知甲的打算后,也想教训一下丙于是先于甲到达丙的家中,以叙旧为名将丙灌醉后离去。甲到达丙家中发现丙己大醉不醒,取走了其家中价值数万元的财物。乙一直躲在楼道看着甲取走财物后才离开。
二、争议问题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在客观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窃取他人较大数额的财物,同时甲具有盗窃的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丙灌醉,暗中对甲的盗窃行为予以协助,在双方没有相互的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如何对乙的行为加以认定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点。在这种情况下,乙对甲有单向的意思联络,而普通的共同犯罪则是双向的意思联络。因此学界冠之以“片面的共同犯罪”以示区别,简称为“片面共犯。”但对于片面共犯如何认定及处罚,国内外的学者均存在很大争议。
总的来说,学术理论围绕片面共犯是否为共同犯罪分为了两派,即否定说和肯定说。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共犯以共犯间的意思联络为必要……所谓的片面共犯,由于欠缺共犯成立的重要条件,著者认为应该完全否定它。”有的学者结合我国法律规定指出:“关于片面共犯是不是共犯,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应承认它是共犯。因为,他的故意和行为都是单方面的,而不是行为人相互之间的共同故意和相互利用对方的行为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概念不符合。片面共犯这概念自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持否定说的学者以共同故意或相互的意思联络为出发点来否定片面共犯构成共同犯罪。
持否定说的学者又可以分为两派,一派主张片面共犯在某些场合单独构成犯罪外,应该认定无罪,正如西原春夫所说:“因为作为共犯成立要件的意思疏通,必须是相互的,例如甲知道乙的犯意,甲单方面参与乙的犯罪这种片面的共犯场合,不成立共犯;从而甲的参与,除了其本身独立成为某些犯罪的场合外,甲为无罪。”我国学者汪保康也认为:“所谓‘片面共犯者’,如果其行为的主客观方面都符合一定的犯罪构成,完全可以成立单独的犯罪,这怎么能放纵犯罪呢?”另一派学者则主张对片面共犯按间接正犯处理,“在对我国传统的间接正犯概念进行外延扩张后,所谓的片面共犯,实际上都可以纳入间接正犯的范畴,尽管在这些情况下被利用者已经构成犯罪且与利用者罪质相同,有时甚至利用者也有一定的实行行为。”当然,间接正犯可能也会构成单独的犯罪。笔者在这里使用“单独构成犯罪”一词,主要是为了遵从持这一观点的学者的用语,从这些学者的论述来看,所谓的“单独构成犯罪”是指片面共犯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的构成要件行为,相当于“直接正犯”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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