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六 ……片面的共同犯罪/巫水清清(2)
持肯定说的学者则认为,“共同加功的意思属于犯罪人心理的事项,其相互交换或者共犯者双方有此交换,不过是外界的事项。所以我们认为,作为共犯的主观要件的这种意思,即使在其片面的场合也可以成立。在该场合,对于有这种意思的一方,产生共犯的效果。”也有学者指出:“根据行为人主观联系的不同,可以把共同犯罪故意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行为人之间具有互相认识的全面故意;二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单方认识的片面共同故意。在我们看来,全面共同故意与片面共同故意之间并不是主观联系有无的区别,而只是主观联系方式的区别。或者说全面共犯和片面共犯在共同犯罪故意内容上只有量的差别,而没有质的差别。”持肯定说的学者着力于解释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肯定单方面的意思联络也可以构成共同故意,以此来肯定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但持肯定说的学者在认定片面共犯范围方面并未能达成一致,有的学者主张“教唆犯罪不可能成立片面的共犯,共同实行犯罪也难成立片面的共犯,暗中给实行犯实施犯罪以帮助,事实上是可能的”,有的学者主张“不存在片面实行犯与片面组织犯,只存在片面教唆犯与片面帮助犯”,也有学者认为片面的帮助犯、片面的教唆犯即片面的共同正犯都应予以肯定。
学界对于片面共犯的争论可以归纳为对于共同犯罪的本质认识的不同,即共同犯罪为什么“共同”?对“共同”的不同理解导致了不同的理论争议,本文先从评价否定说的两派观点入手,试图透过纷扰的争论,对共同犯罪的本质加以分析,以共同犯罪的本质为基础对片面共犯构成共同犯罪加以肯定。
三、对片面共犯单独构成犯罪的评价(省略三页)
四、对片面共犯构成间接正犯的评价(省略七页)
五、对片面共犯构成共同犯罪的评价(省略九页)
六、结论
首先,乙并没有具有占优势的风险知识,从而对甲进行错误的意志支配,操纵犯罪事实的发展,因而乙并不构成间接正犯;其次,乙将丙灌醉的行为与丙财物被窃取具有物理的因果性,甲窃取丙财物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也具有因果性,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乙用酒将丙灌醉,使丙丧失了自由意志,使丙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乙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内容,即乙和甲的行为共同组成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乙成立片面的共同正犯。依照片面的共同正犯归责方式,应当将甲窃取财物的行为与乙实施灌酒的行为作为乙的一个整体行为进行评价;乙明知这个整体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希望其发生,具有抢劫的故意,因此乙成立抢劫罪。同时,甲和乙构成共同犯罪,乙在犯罪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应当按照《刑法》第27条的规定对乙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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