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六 ……片面的共同犯罪/巫水清清(3)
案例评析:
上一个案例评析中,谈及了西方法学中的法律定义是超现实的、虚拟的定义。之所以是超现实的、虚拟的定义,原因就在于,西方法学是在无意识中,将现实层面的不同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混合在一起,作为一种超现实的、虚拟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下的定义。这种法律定义,实际上是不同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共性特征的描述,而不是现实层面上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区别于其他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特征的描述。可见,这种超现实的、虚拟的法律定义,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现实中并不存在,是西方法学家主观臆想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西方法学的法律定义,至少涵盖了实体法、程序法,它们是现实中不同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不能使用相同的文字符号表达它们各自的本质特征。这就意味着,要给法律下定义,必须对法律进行分类,区别不同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分别定义。只有这样的法律定义,即法律是什么,才是描述该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区别于其他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特征,才是符合实际的唯一正确答案。任何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定义,都具有唯一性,法律定义亦是如此。因此,法律定义应为:实体法是社会矛盾+国家解决办法;程序法是国家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地、步骤。
法学理论虚拟化,是21世纪天大的笑话。法律定义虚拟化,导致西方法学整个理论体系虚拟化。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相同事项存在不同的理论学说,即学派之争。只有大家的理论都是脱离实际不能通过实践检验的虚拟理论,才会出现所谓的学派之争,谁也说服不了谁,大家彼此共存的局面。否则,只要有一种理论符合实际,其他的理论就会自然淘汰出局,是站不住脚的。显然,西方法学早己误入歧途了。令人遗憾的是,我们的法学院盲目祟拜,照搬照抄,以讹传讹,自己误入歧途也就算了,还害了实务部门跟着他们一起误入歧途。问题案例时有发生,层出不穷。时至今日,西方法学早已被鼓捣成了晦涩难懂的玄学,虚拟理论满天飞。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哈贝马斯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等著作,这些所谓的法学经典,使用哲学语言来表达法学概念,全部都是天马行空的虚拟理论,一文不值。西方法学理论虚拟化,加之以正义的名义装神弄鬼,使得其他学科的人难以染指,一般人根本看不懂,大家很难看清楚其伪科学的真面貌。西方法学理论虚拟化,法学院即使极尽掩耳盗铃之能事,爆雷也将是迟早的事,难逃身败名裂、万劫不复的命运。
故意,过失是评价的结果。在西方法学中,故意,过失,是与动机、目的、意识相提并论的主观因素。实际上,故意犯罪时,行为人大脑中不会产生故意,只有会产生动机、目的、意识,过失犯罪时,行为人大脑中不会产生过失,只会产生意识。假如有人感觉大脑中有故意、过失出现了,实际是对自己行为作出了主观评价的结果。故意,过失与动机、目的、意识等主观要素,完全不是一回事。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实际是对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评价结果,即是故意或是过失。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没有规定故意,过失。我国学者为了与西方法学理论接轨,把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定义,偷梁换柱,当成故意、过失的定义,是自作主张,自作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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