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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六 ……片面的共同犯罪/巫水清清(4)
主客观统一。单一罪名的任何罪状,无论多少文字符号,无论多少字词句,都是一个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的完整概念,不可拆分。主客观统一,就是客观决定主观,主观反映客观。可见,西方法学中的主观方面,完全是多余的。主客观统一,重要的是,人人能够验证。例如,架好监控,偷一颗白菜。然后,先由自己回忆偷白菜过程(主观方面),再打开监控视频(客观方面),将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进行比较,就会发现,整个过程中主观方面出现的内容,除了动机、目的外,主要就是自己的客观行为(客观方面)及周围环境通过眼睛等感觉器官在大脑中形成的映象(意识),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是一致的。即使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无论是客观方面,还是主观方面,都不影响行为性质。这就是主客观统一,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容否认。然而,西方法学无视客观存在的事实,无视主客观统一,人为地将主客观统一的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一分为二,割裂开来,分别构建客观违法与主观有责两根支柱。显然,这两根支柱,客观不能决定主观,脱离了客观实际。
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中,“故意犯罪”是刑法第十四条的内容,注意不要拆分。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就是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共犯之间有意思联络,一般情况下是双向的,特殊情况下是单向的。共同犯罪人根据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定罪,罪名可以相同,亦可以不同。传统教科书上盯着“共同故意”,要求共犯之间意思联络,强调故意的内容共同。这种理解不准确,缩小了共同犯罪适用的范围。因为共同犯罪只要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就足够了,不要求共犯的故意内容相同,即罪名相同。
在本案例中,甲打算去丙家中抢劫,到达丙家后,发现丙大醉不醒,甲的犯意从抢劫转化为盗窃,窃取了丙的财物,其行为成立盗窃罪。乙得知甲欲抢劫丙,也想教训丙,先行去了丙家,以叙旧为名将丙灌醉后离开。该行为实施时,甲尚未到达丙家,甲的抢劫尚未着手。故乙将丙灌醉不构成抢劫罪的片面共犯。当甲到丙家后,丙大醉不醒,甲实施了窃取行为,乙并没有任何参与,故乙不成立盗窃罪的片面共犯。乙的行为不符合任何罪状,故不构成犯罪。
原案例分析中,原文认为“乙将丙灌醉的行为与丙财物被窃取具有物理的因果性,甲窃取丙财物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也具有因果性,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这里的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是依据推理得出的结论。这种推理结论,是以理论为基础,不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信奉不同理论的人,结论不一样,因而是靠不住的。因此,成立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必然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本案甲与乙并没有共同实施“故意犯罪”行为,缺乏成立共同犯罪的事实依据,不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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