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六 ……片面的共同犯罪/巫水清清(5)
原文又认为“乙用酒将丙灌醉,使丙丧失了自由意志,使丙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乙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内容,即乙和甲的行为共同组成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乙成立片面的共同正犯。依照片面的共同正犯归责方式,应当将甲窃取财物的行为与乙实施灌酒的行为作为乙的一个整体行为进行评价;乙明知这个整体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希望其发生,具有抢劫的故意,因此乙成立抢劫罪。”这里的乙成立片面共犯的认定,不符合片面共犯成立的条件,即片面共犯必须依附于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还要加功于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本案乙实施灌醉丙的行为时,甲的抢劫犯罪尚未着手实施。当甲实施窃取行为时,乙没有加功甲的窃取行为。故乙不可能成立依附于甲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片面共犯。原文将甲窃取财物的行为与乙实施灌酒的行为“组合”成为一个整体行为进行评价,认定乙成立抢劫罪。这种“组合”定罪模式,张冠李戴,违反了主客观统一的定罪原则。任何犯罪都是以行为人为中心予以定义的,遵循主客观统一的定罪原则。站在乙的立场,仅实施一个灌醉丙的生活行为,没有劫取财物,不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的本质特征,不构成抢劫罪。所谓“乙明知这个整体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希望其发生,具有抢劫故意”,其中的“整体”的行为,是人为拚凑起来的,不是同一人实施的,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整体。还有,这里的“希望其发生”的“其”,必须是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
原文还认为“甲和乙构成共同犯罪,乙在犯罪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应当按照《刑法》第27条的规定对乙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既然认定成立共同犯罪,乙成立抢劫罪的片面共犯,鉴于乙实施了将丙灌醉的行为,也就是抢劫罪实行行为中的“其他方法”,那么乙在抢劫犯罪中明显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怎么能够认定乙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呢?原文的案例分析方法,是唯理论挂帅,从理论中来,回理论中去,纸上谈兵,推理论证,得出来的结论,背离事实,脱离实际。


作者简介: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巫水清清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