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七 ……教唆、帮助自杀共犯之认定/巫水清清(4)
综上所述,原文从理论学说认定自杀具有违法性,然后根据理论学说以及个案认定教唆自杀、帮助自杀具有违法性,再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对教唆、帮助自杀行为适用共犯理论,接着认为《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罪状中的“人”,应解释为包括自己,进而推理得出教唆、帮助自杀者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情节较轻情形。其中的内在逻辑是:以理论为出发点,从理论到理论,一环扣一环,充分说理论证,得出结论。这种做法的实质,就是用理论学说取代法律规范,消解罪刑法定原则。最后,本案例刘某在夫妻争吵中讲狠话、斗狠的行为举止,属于平常生活中夫妻吵架行为,与刑法意义上的教唆犯、帮助犯的行为,根本不是一回事,刘某不是教唆行为,不成立教唆犯,刘某无罪。
作者: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巫水清清
附注:原案例分析的结论,“刘某的行为符合教唆自杀的主观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符合教唆自杀,怎么成立帮助犯?其中的逻辑,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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