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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八 ……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虐待罪的关系/巫水清清
《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八 ……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虐待罪的关系

一、基本案情
汪海,农民,高中文化。2006年3月16日,汪海与刘莉结婚。婚后至次年11月期间,因感情不和等家庭矛盾,加之性情暴躁,汪海多次对其妻刘莉进行殴打。每次汪海都是极度生气、暴怒情况下实施的,都是“给她抡大嘴巴,用脚踢、踹腰腹部等”,持续半分钟左右。刘莉不堪忍受殴打,于2007年10月5日向法院递交离婚诉状,汪海得知后再次对其殴打并迫使刘莉向法院撤诉。11月5日21时许,汪海继10月27日殴打刘莉后,再一次殴打刘莉,汪海连踢带打一直把刘从客厅打到卧室,其间有抽嘴巴、用力踢踹等行为,持续约2分钟。次日,刘莉由其父母送医院,11月20日死亡。经法医检验,刘莉符合被他人打伤后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刘莉的医院病历诊断为:“全身多发外伤;腹膜后巨大血肿;右肾受圧变形萎缩性改变;头面部多发挫伤;多发肋骨骨折;胸腔积液;肺挫裂伤;四肢多发性挫伤、淤血;贫血;肺部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侵袭真菌感染。”刘莉的主治外科医生证实:“刘身上的伤不是锐器伤,都是闭合伤,很多面部、四肢、胸部、耳部都是外伤,而且看样子不是一次性造成的,有新伤,也有基本愈合但还没有完全愈合的陈旧性伤。目前比较严重的伤是肺挫伤,腹膜血肿,而这两种伤也判定不出是新伤所致还是陈旧伤所致,只能说是长期累积下的多次受伤而造成的。这两种伤和其他急性伤不一样,不是像急性大出血、动脉破裂那种,当时不治就保不住命那种,这两种伤受伤后自己还可以走动,但肯定会病情加重。”
二、争议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其一是罪名的确定,即汪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还是虐待罪,涉及对行为的违法性及行为主体的有责性两方面评价。首先,从客观上看,汪海长期殴打被害人的行为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险,并且其最后一次殴打引发了被害人的旧伤,导致其器官衰竭而亡,汪海的殴打行为具有违法性。该殴打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行为还是虐待行为抑或是一般殴打行为,应当结合行为的手段、对象、时间及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其次,关于汪海的主观构成要件的分析,则存在两种评价结果。一种将其评价为,汪海主观上仅存在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折磨的故意,不存在放任造成被害人伤害或者死亡结果的故意。另一种将其评价为,汪海主观上还存在故意伤害的间接故意,其明知持续一年的殴打行为会危害被害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却依然实施暴力行为,放任被害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申言之,虐待罪与故意伤害致死在主观上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主体的故意内容不同,前者的故意内容为折磨被害人的肉体和精神,后者的故意内容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发生。其二是确定罪数和量刑,即汪海的行为同时符合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时,应当适用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抑或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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