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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十……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罪数认定/巫水清清
《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十……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罪数认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某(女)得知与其同住一出租房的被害人唐某(女)的银行卡得到一笔10万元的汇款,于是与被告人苏某、张某共谋抢劫唐某的银行卡。三人商定,无论是否问出银行卡密码,都要杀人灭口。某日凌晨1时许,苏某、汪某、张某窜至唐某的租住处,由汪某用钥匙打开大门,苏某与张某进入唐某的房间。张某用手蒙住唐某眼睛,苏某按住唐某的腿。唐极力挣扎,呼喊救命,并咬伤张某的手指。苏某用电击器电击唐某,并脱下自己的袜子塞在唐某的嘴里用透明胶封住。接着苏、张、汪三人一起在唐的房间翻找财物,共翻出存有10万元的工商银行卡一张,存有1.5万元的建设银行卡一张,铂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小灵通一部(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000元)以及现金200元。苏逼问唐获取银行卡密码后,汪携卡到附近的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上核对,经两次核对密码正确,且从卡上取出现金3000元后返回。此时,三人害怕事情败露,决定连夜将唐某勒死后抛尸外地。随即,苏某用布带将唐的颈部缠绕后,与张某各拉一端猛勒唐的颈部,汪用枕头捂住唐的头部,直到唐不再动弹。三人将唐的尸体蒧于床下后离开。当天上午,汪、苏在某工商银行柜台用唐某的银行卡取出2.7万元。当日中午,苏、汪、张三人将唐某的尸体运往外地,并于次日返回。此后,苏、汪、张三人分别在银行柜台取出7万元,在自动柜员机上取出1.5万元。
二、争议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围绕与信用卡诈骗罪有关的罪数问题展开的,依犯罪的时间顺序分为两个阶段讨论。第一阶段是行为人抢劫信用卡并当场逼问密码提取现金,争议点是该行为的定罪问题。被告人汪某与其同伙从表面上看,实施了抢劫被害人唐某和当场冒用唐某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的两个行为,但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角度分析,抢劫行为是在被告人取款时才既遂。抢劫信用卡并使用是构成抢劫罪一罪还是抢劫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两罪,殊有疑问。第二阶段为在被害人死亡数小时后行为人冒用信用卡分别在银行柜台和ATM机上取款,争议点是如何对行为人的行为定性,包括在机器上冒用信用卡和对人冒用信用卡在定罪上应否区别对待的问题,以及被害人死亡后其银行存款归谁占有,行为人对非法获取被害人丧失占有的存款应如何论处的问题。最后,需要结合对罪数标准的讨论结果,将本案的具体情况套入,结合对信用卡诈骗罪各构成要件要素的具体分析,确定被告人两阶段行为综合后的应以一罪还是数罪评价。
三、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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