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好用好《劳动合同法》的法理思考/徐凤林
劳动合同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的法律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的法律规范;是促进企业长远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制度设计。
最近,笔者就劳动合同法的形成过程、立法意义与适用对策进行了法理探析,撰文如下,可商榷与指正。
一、形成过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历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文革期间,由于受“左”倾错误干扰破坏,劳动立法工作进入低谷停滞状态。1978年中央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发展战略,大量劳动立法得以恢复和发展。1984年实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尝试和推进市场化的劳动立法。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标志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制度开始转变,为保障劳动者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1994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变国有企业用工制度,推动劳动关系市场化,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标志我国劳动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放在首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推进劳动关系法治化,建立和维护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基础性法律规范是《劳动合同法》。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劳动法体系进入完善和实施阶段。
二、立法意义
意义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总计8章98条。规定了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劳动合同形式、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与终止、续订条件和程序,无效劳动合同及法律后果,规定劳动合同法的监督检查及违反劳动合同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立法层面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
意义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与终止各阶段的权利义务,合同双方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从而确保了劳动合同的主体权利。
意义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严格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知情权,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受法律的限制;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从经济上制约用人单位的解雇权;用人单位违法劳动合同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成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