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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劳动法律制度漫谈/徐凤林(2)
二、劳动法律制度的属性与特点
劳动法起源于私法(民法)、最终从私法分离出来的独立法律部门,属社会法范畴。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特点一:侧重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
法律的最高境界是平等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由于劳动关系具有身份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若要获得有尊严劳动须通过法律强制弥补其弱势地位。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与使命。劳动法各项制度设计的初衷皆是为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同时,为保护用人单位利益,规定了劳动者许多义务;用人单位利益还受到其他法律保护。如民法典、商法、知识产权法等。
特点二: 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
劳动法是一部具有强制性规范的社会法。劳动基准法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与调整一般民事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不同。劳动合同关系中,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受法定劳动基准限制,还受集体合同限制,凡与法律相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标准条款无效。劳动法不属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私法,而是典型的社会法。
特点三: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
劳动法的特殊性决定其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又有程序性法律规范。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这就使劳动法既有实体法内容又有程序法内容。
三、国外劳动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与特点
(一)国外劳动法的立法模式
劳动法产生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现代劳动法的开端是1802年英国颁布的《学徒的健康及道德法》。20世纪二战结束后,人权观念深入人心,作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劳动法律得到空前发展,成为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中外各国劳动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模式一:劳动法典模式
通过采取法典化模式构建统一劳动法律体系,使劳动法脱离民法而独立存在,有利于法律适用。代表性法典为《法国劳动法典》《俄罗斯劳动法典》等。
模式二:民法典与多部劳动单行法并行模式
民法典在规定雇佣合同、劳动合同的同时,制定多部单行劳动法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雇佣合同同时,还颁布《集体合同法》《工作时间法》《解雇保护法》等许多单行劳动法律,是民法典与多部劳动单行法并行模式的典型代表。特点是法律分散,存在如何统一协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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