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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劳动法律制度漫谈/徐凤林(4)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法》《劳动法》法定授权省、市、自治区等地方人大政府负有制定劳动合同实施办法的权力,各地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
5.司法解释
2001年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处理劳动争议起了重要作用。
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是我国劳动法的渊源。迄今为止,已批准24个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如《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同工同酬公约》等。
五、我国劳动立法、实施、处理劳动争议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不足与缺陷日渐显露,表现以下三个方面:
(一)立法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劳动立法相对滞后
劳动标准法、劳动关系法、劳动行政法等还有缺项;有些劳动法律规定过于宏观,法律层级搭配不协调,立法位阶较低,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法律效力不强,致使社会上对劳动法律法规不够尊重。
问题二:立法不统一,法律法规之间有冲突
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同样问题规定不同,立法不统一。如劳动合同的违约金设立条件、竞业限制的范围、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等各有不同,造成各省之间、省与部委之间立法规定冲突,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
问题三:法律制度不完整,内容不完善
采取纲要式立法模式,劳动立法原则性规定较多,具体操作规定不够细致,司法解释出台不及时。如,集体合同制度《劳动法》原则性规定四条,如何适用需地方立法进行细化规定。就业促进立法应包括就业调控、就业管理、反就业歧视、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法律制度,但目前,我国就业调控法律制度缺失,反就业歧视规定过于原则,其余立法均为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内容不够完善。
(二)实施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程序不规范,内容显失公平,存在违法条款,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合同期限较短。
问题二:违反劳动基准法。如,拖欠劳动者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差;恶性安全事故频发等。
问题三: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不高,个别企业托延或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进城务工人员难以获得社会养老保障。
问题三:存在就业歧视和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现象。就业歧视种类繁多,性别、年龄、相貌、身高、户籍、地域、残疾、婚姻状况等歧视。对劳动者随意体罚或搜身,限定去卫生间的时间和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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