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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劳动法律制度漫谈/徐凤林(5)
2004年国务院发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强化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措施。劳动监察制度存在两方面不足:
问题一:办公经费和设施配备不足,人员少、力量弱,与劳动监察面广、任务重之间矛盾十分突出。
问题二:政府重视不够,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行政干预过多,监察力度不强。
(三)处理劳动争议存在的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处理比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复杂,通常经过调解、仲裁、一审、二审等程序。 “一裁二审”处理制度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对劳动者来说负担大。劳动法规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超时效不予受理,因超时效不予受理的仲裁案件,法院也不予受理,部分劳动者劳动权被侵害而得不到法律救济。
问题一:仲裁诉讼程序比较复杂,时间过长;
问题二:诉讼成本过高,一些劳动者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
问题三:举证责任倒置在司法解释中虽有列举规定,但不全面,操作性不强;举证责任分配不够公平合理。
问题四:审判人员构成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不相适应,人员组成和相关程序难以适用国际上推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三方原则”,即由政府、雇主和工人共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六、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建议一:加快劳动立法,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劳动法律体系。
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劳动法典是构建劳动法律体系的追求目标。现阶段制定劳动法典条件尚不具备,制定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单项法律法规,填补劳动立法空白是完善劳动立法的最佳方式。
1.《劳动合同法》
一是扩大《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解决部分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问题。如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被排除劳动法适用范围,其权益得不到劳动法保护。
二是增加用人单位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不利后果的强制性条款。
三是完善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制度,鼓励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而劳动合同终止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有些企业就采取签订一年期甚至更短期限劳动合同的做法避免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金,造成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
四是规范灵活就业等非全日制用工。对于非全日制人员在社会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技术性手段予以解决。如,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占总工作时间比重安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2.《就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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