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劳动法律制度漫谈/徐凤林(6)
认真执行国家各项促进就业政策,进一步明确促进就业的法律属性,防止法律政策化倾向。通过立法完善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及劳动者获得救济的途径。通过立法规定反就业歧视,确立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原则。除法律允许合理差别待遇外,任何单位招聘使用员工都不得有歧视行为。
3.《社会保险法》
修订完善《社会保险法》,明确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待遇给付、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明确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进城务工人员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当中,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发挥社会保险安全网作用。
4.《劳动争议处理法》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劳动者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通过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构建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一是改革“一裁二审”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针对不同利益诉求适用不同程序,特别是适用简易程序,节省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适用专门程序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不绝对作为诉讼前置程序,对某类劳动争议仲裁可以作出终局裁决。工会与企业因集体协商引发的争议可通过三方原则处理。
二是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认真执行《人民调解法》规定,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有效运行。借鉴国外劳动争议调解经验,建立多元化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依法调解劳资双方争议。
三是规范庭审举证责任。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同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公平公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因大多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如60天申诉时效问题,应予以修改。
建议二:完善劳动监察制度,加大劳动法的执法力度
完善劳动监察法律制度是劳动执法最关键的环节。实践中,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约束作用软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成本很低,使得法律的威慑作用没有得到体现。为维护劳动法的刚性,需要加强劳动执法工作,通过劳动法律的强制性和处罚性来约束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一是树立保护劳动者权益意识,消除狭隘的地方保护思想,支持劳动监察执法工作,提高劳动监察的权威。
二是保障劳动监察人员行政编制与经费。劳动监察大队是劳动行政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未纳入行政编制,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但缺乏硬性保证,劳动监察执法力量不足,不利于劳动监察的实施。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建设,确保劳动监察执法经费与条件。
三是完善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建立职业安全卫生三方管理机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独立于劳动监察,由安全生产部门和卫生部门负责。目前,劳动执法力量薄弱和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使安全监察处于尴尬境地。搞好劳动安全监察,应建立安全监察三方管理机制,建立企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联合委员会或设置由工会任命的安全代表,保证工会在安全监察中参与的权利,将国家监察、企业负责与工会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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