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十一……使用欺骗手段将人和财物一并控制在行驶的交通工具上的行为性质/巫水清清(3)
原文“一些观点认为,强取财物意味着暴力、胁迫与取得财物之间必须有因果联系。适用到本案中,就是张某开快车的行为与王某放弃财物之间应当存在着因果联系,对于本案似乎看不到明显的因果联系。然而,这样的观点并不被很多学者所认同。日本学者认为,只要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并趁机取得了财物,就可以认为是强取,并不一定要求两者之间有严格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抢劫罪必须要求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行为与劫取财物之间,是直接因果关系。否则,不可能体现“两个当场”的行为特征。本案例因为成立的是转化型抢劫,使得开快车的“其他手段”与取得财产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显,原因就在于张某采取的开快车的“其他手段”,主要目的是为了保住已经被装上货车的羊群,是为了窝藏赃物。
作者简介: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巫水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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