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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十二……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绑架罪之辨析/巫水清清
《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十二……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绑架罪之辨析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一、刘二、刘三、刘四、刘五五人为非法索取财物,预谋伪造一抢劫案。刘一找到被害人张一、张二,称一起找工作挣钱。一日,刘一与张一、张二共同吃过饭后,说一起去抢劫,张一、张二同意。三人一起来到一偏僻胡同处,按事先约定,刘五佯装从此经过,刘一指使张一、张二上前抢劫刘五,张一、张二冲上去殴打刘五,抢劫刘五手机一部逃走。此时,刘二、刘三、刘四也按约定到现场,与刘五一起将张一、张二抓获。被告人将被害人张一、张二捆绑,扣留在一民房中,并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被告人向被害人询问了家长的联系方式,并给被害人的父母打电话称,被害人实施抢劫被抓获,可拿钱私了,否则交送公安机关。被害人父母闻讯拿出14000元交给被告人,被告人将被害人放回。
二、争议问题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被告人将被害人置于实力控制之下并实施暴力之后,向被害人父母索要14000元这一行为性质的认定。本案的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过暴力,对被害人的父母进行地威胁,并在短时间内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有成立抢劫罪之可能;该行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以将被害人交付公安机关为理由,对被害人的父母进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有成立敲诈勒索罪之可能;由于在向被害人父母索要财物之时,被害人己在行为人的实力控制之下,行为人利用被害人近亲属对其之忧虑勒索财物,亦有构成绑架罪之可能。故本案中涉及三个罪名的辨析,分别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绑架罪。
三、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省略七页)
四、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省略六页)
五、其他问题
六、结论
被告人的行为不满足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亦与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有所区别。依据我国刑法,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勒索财物共计14000元,属于数额较大。
同时,被告人实施的对被害人的捆绑、扣留和殴打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应当对被告人实施数罪并罚。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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