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违约金性质和适用/泉泉(8)
⑵数额规制
法律对惩罚性违约金在数额上也没有明文限制,应该予以限制的态度是明确的,究竟应该限制在多大的限度才是最受争议的。韩世远博士认为基于违约金与定金的相似状况,可以参照担保法九十一条规定的关于定金数额的限制。惩罚性违约金的数额应该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二十。笔者认为这个数额不太恰当。虽然从功能上来讲,适用惩罚性违约金之后还可以再请求损害赔偿,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为避免繁锁的诉讼,当事人很少有再诉请损害赔偿的。在此情况下,惩罚性违约金并没有起到实际的效果。古罗马法上,查士丁尼皇帝曾下过敕令把违约金限制在主合同标的的二倍以内,后来,很多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这个标准。笔者认为二倍是一个比较理想的数额。既可发挥惩罚性违约金在实际中的作用,又不会使数额太大引发道德风险。
(三)赔偿性违约金的成立及规制
1、构成要件
与惩罚性违约金相同,赔偿性违约金的成立也需要合法有效的主合同及违约金条款和违约行为,在此,对这两个条件不再作论述。
⑴关于过错
由于赔偿性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定,而我国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强调对因违约造成的损害的补偿,所以并不要求以过错为成立要件。
⑵关于损害赔偿
从逻辑上来讲,既然赔偿性违约金是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就应该有损害的存在为必要并要求当事人就损害大小进行举证,但由于赔偿性违约金的以下功能决定了违约金责任的成立不需要以损害为前提。
①缓解债权人证明违约损失的困难。违约发生后,债权人为了获得赔偿,常常需要对损失进行举证,而约定违约金就排除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赔偿性违约金条款在某些损失难以计算时更为实际,因为双方在合同中大致约定一个标准,一旦对方违约,债务人直接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债权人不必证明损失的具体程度和金额。
②规避合理预见标准。由于赔偿损失要受合理预见标准的制约,因此双方事先约定违约金的金额,表明双方就损失已有所预见,因此可以避免债务人提出对损失无法预见的抗辩,而债权人因此而减轻了关于损失的举证责任。
结合上述分析得知,只要有合法有效的主合同和违约金条款,一旦对方违约,不论有无过错及损失大小,违约金责任就可成立。
2、规制
赔偿性违约金既然是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当事人当然可以依据损害的大小要求增减违约金。具体适用,后有论述。
四、我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的辨析与适用
(一)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辨析与适用
合同法的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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