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十四……盗窃欠条并出卖的行为性质/巫水清清
《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十四……盗窃欠条并出卖的行为性质
一、基本案情
李某欠下陈某15万元货款,并向陈某出具了欠条。王某某日侵入陈某家住宅行窃时,没有盗得其他物品,仅盗得此欠条。随后,王某按照李某留在欠条上的电话号码给李某打电话,称只要李某愿意给付3万元,王某就将欠条交给李某。李某想拿到欠条债权人便无证据向其索债,就可以赖掉债务,遂与王某成交。
二、争议问题
财产犯罪中,要对欠条这类特殊的物品准确定性本并非易事,小偷、债务人及债权人之间所形成的三角关系使本案的法律定性变得更为复杂。应当如何认定欠条对小偷和债务人的不同价值,如何看待盗窃欠条和出卖欠条行为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三、欠条是否盗窃罪的对象(省略六页)
四、小偷盗窃欠条与李某购买欠条行为的定性(省略十页)
五、总结
根据上述分析,由于欠条不是数额较大的普通财物也并非财产性利益,但小偷的行为具有较大的危害性,情节严重,因此小偷的盗窃行为符合199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盗窃未遂,但情节严重”的情况,构成盗窃罪未遂,应按照第264条盗窃罪和第22条犯罪预备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同时小偷出卖欠条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预备的帮助犯,两罪应当实行并罚。李某购买欠条的行为不成立收购赃物的犯罪,但构成诈骗罪的预备行为。
本案看似并不复杂,却产生了形色各异的观点。从民法的角度,欠条作为证明债权存在的凭证难以被评价为财产的。但由于民法和刑法对财物、财产性利益的保护范围并非完全相等,所以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往往也会造成许多争议。笔者并不否定在特殊情况下,刑法应适当拓宽财产保护的范围,例如对于占有的保护,民法仅保护合法占有而刑法对于占有的范围就更宽,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无限制地扩张刑法对财产保护的范围。违法犯罪行为是违法性和主观恶性相统一的行为,如行为人的行为并未造成现实法益侵害,即使其主观恶性大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坚持结果无价值论的思想指导,在刑法中采取泛财产化的观点容易造成不当扩大犯罪成立范围的结果。同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加限制地进行扩大性解释可能造成类推的嫌疑,所以在适用刑法的过程中,应坚持合理解释原则。
案例评析
一般情况下,欠条不是财物。但是,像本案这种特殊情形下,当王某与李某达成协议,李某同意支付3万元给王某,赎回欠条,此时的欠条就等同于财物了。不然的话,李某是不会支付3万元给王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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