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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十四……盗窃欠条并出卖的行为性质/巫水清清(3)
原文“李某以诈骗的故意实施了购买欠条的行为,并对债权人的债权产生了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应当成立诈骗罪的预备行为,而小偷应构成诈骗预备的帮助犯。帮助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帮助行为,并具有帮助正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决意。小偷主动向李某提供欠条,不但引起了李某逃避债务的犯意,而且其提供欠条增大了陈某证明债权存在的难度,有利于李某达到否定债务的目的,所以小偷出卖欠条的行为应评价为帮助行为。从主观上来看,小偷明知自己将欠条卖给李某,可能使陈某更难实现债权或者出现使其丧失债权的可能性,并清楚地认识到李某购买欠条的原意是为了‘赖账’,但小偷仍将欠条出卖于李某,具有帮助的故意,小偷应当成立李某诈骗预备行为的帮助犯。”这段论证出小偷成立诈骗罪预备的帮助犯,李某成立诈骗罪的预备行为。这种结论违反常识。当陈某索要货款时,李某要求收回欠条,是双方经济往来过程中的交易惯例,不成立诈骗罪意义上的‘隐瞒事实’,故本案不可能成立诈骗罪预备或者诈骗罪。
案件定性,千万不能以理论学说为依据,通过论证得出定性结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法律规范是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在西方法学理论中,法律规范是人类的作品,是文字符号技术。这种去实体化、去客观事物化、主观臆测出来的法律定义,违背了客观决定主观的普遍规律,完全胶离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轨道,法学沦为彻头彻尾的伪科学,以讹传讹,竟然统治法学领域二千多年了,堪称人类知识进步史上的天大笑话。法学家,法学教授、博导成了蠢货的代名词。理由是,这些人坚持理论学说立场,没有理论联系实际的概念,否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深陷虚拟理论,自娱自乐,无法自拔。法学院成了误人子弟学院。理由是,法学理论,都是基于虚拟的法律定义引申出来的,都是虚拟理论,都不能通过实践检验。虚拟理论,是纸上谈兵的理论,是自娱自乐的理论,是天马行空的理论,不能应用于实践。法学院自己愚蠢也就算了,还害得法学的学子们跟着愚蠢。笔者警告法学家和法学院,倾巢出动,继续装神弄鬼,掩耳盗铃,千万别让其他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知道了法学理论都是玩虚的,都是虚拟理论。否则,必将身败名裂,威信扫地,万劫不复。

作者简介: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巫水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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