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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十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并收取‘审车’、‘消分’费用的行为性质/巫水清清
《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十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并收取‘审车’、‘消分’费用的行为性质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庞某原为某市车管所临时工作人员,并兼任该所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其间与俗称“黄牛”(即专门从事代办‘车辆业务’的黑中介人)的被告人司某,及与车管所有业务关系的某互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员范某结识。2006年5月,被告人庞某被某市车管所辞退。后被告人司某联系庞某商议能否通过网络修改数据办理车辆“年审”。被告人庞某联系范某后,由范某编写了修改公安交警计算机数据库的程序代码,并教会了庞某使用方法。同年10月份,被告人庞某按照司某提供的资料,修改了两辆车的定检日期。被告人庞某、司某、李某、赵某便预谋通过修改公安交警计算机数据库中车辆定检日期的方式,为他人办理“审车”,从中收取费用。同年11月,被告人庞某又从范某处获得通过删除公安交警计算机数据库中的数据消除驾驶员违章积分的操作方法。
自2006年10月至2007年5月,为了车辆不上检测线而年审和为了不学习考试而消除违章积分的车主、驾驶员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其他“黄牛”将车辆及驾驶员信息交给司某,并按“审车”每车4000元至8000元不等,“消分”每人2500元至3500元缴纳费用,共计提供了200余车主和300余违章驾驶员信息,被告人庞某通过公安网进入公安交警业务计算机数据库,对数据库中的车辆年检日期进行非法修改,对数据库中的驾驶员违章积分进行非法删除。其间,四被告人又预谋用无线路由器无线上网,并在某县车管所实施犯罪,由被告人李某将无线路由器带入车管所办公室,并连接上公安网络。被告人庞某在车管所外面通过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登录公安网修改数据,被告人赵某通过短信与被告人李某联系帮助实施犯罪。
通过审车与消分,被告人司某共收取费用2433150元。分多次与被告人李某单独或者一起交给被告人庞某、赵某120余万元。被告人司某给被告人范某2万元和一部诺基亚手机。由于非法年审,造成税款2840359元不能及时收缴。现某市地方税务局、某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发出限期补缴税款通告,要求补缴税款。案发后,追缴赃款882067.5元。并追回赃款购买的物品、车辆及被告人亲属主动抵赃的车辆四辆,评估价值212273.98元。
二、争议问题
本案中,庞某、司某、李某、赵某、范某五名被告人违反《刑法》第286条第2款的规定,成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共犯,这一点没有疑问。但关于庞某等五人的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则争议较大。本文将结合案件事实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上述五名被告人的行为性质进行判断。具体而言,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司某向受害车主和驾驶员承诺能够为其办理“审车”、“消分”是否属于欺骗行为;(2)受害车主和驾驶员基于不法原因缴纳的费用是否属于‘财产损失’中的“财产”;(3)被告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和诈骗行为是否成立牵连犯,以及应当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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