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十七……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的认定标准/巫水清清
《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十七……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的认定标准
一、基本案情
上级作出规定,由某县渔业局向渔民回收废旧渔船,每艘旧船补贴渔民五万元。渔业局的一位负责回收事项的办事人员陈某利用事先知道的信息,在渔民知道上级规定之前,先私下以每艘1万元的价格,向渔民购买废旧渔船20艘,再通过自己内部的操作每艘渔船获私利4万元,共获得80万元。
二、争议问题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先隐瞒回收事实向渔民购买废旧渔船,后利用买来的废旧渔船通过自己的内部操作从渔业局获得100万元。第二阶段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争议的焦点在于陈某是否实施欺骗行为,即陈某未将渔业局回收废旧渔船并补贴5万元(每艘船)的信息告诉渔民是否属于欺骗行为。
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在第二阶段,渔业局付出100万同时得到20艘废旧渔船,如果认为即使没有陈某的行为,结果都相同,由此认定国家并无遭受损失,陈某的行为对国家不构成犯罪;相反,如果认为国家并没有达到贴渔民的目的,则国家在此过程中损失了100万元,那么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如果陈某的行为对国家构成犯罪,那么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贪污罪呢?如果认为陈某利用欺骗手段骗取国家财产,该欺骗行为与陈某的职务无关,那么陈某的行为对国家构成诈骗罪;如果认为陈某从中获利80万元得益于自己的职务,那么陈某的行为对国家构成贪污罪。那么该如何判断陈某是否利用职务?标准又是什么?
陈某对渔民和国家分别实施了两个欺骗行为,在最终判刑时是判一罪还是数罪也存在争议:认为陈某只是为了获利80万,只有一个犯罪目的,应该处一罪;认为陈某的行为侵犯了两个法益,应该处两罪并罚。我国刑法并未对牵连犯、吸收犯的罪数作统一规定,只是对个别罪名规定罪数,且规则不一。
本案中陈某的犯罪对象是财产,其量刑金额也是本案的争议问题之一。如果量刑金额的多少以被害人的损失为准,则陈某对渔民的犯罪金额是80万元,对国家的犯罪金额是100万元;如果量刑金额应以犯罪过程中骗取财产的总价值为准,则都是100万元;如果量刑金额以行为人获利为准,则都是80万元。采取何种标准,最能体现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目的?
三、陈某是否构成对渔民的诈骗罪
(一)能否就将来的事实进行欺骗(省略三页)
(二)能否以不作为的方式进行欺骗(省略三页)
(三)作为义务的实质来源(省略四页)
四、陈某是否构成贪污罪(省略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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