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十七……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的认定标准/巫水清清(2)
五、罪数问题
六、结论:本案包含两种犯罪——财产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中的被害人分别是渔民和国家:陈某通过不作为的方式诈骗了渔民20艘废旧渔船,该行为己构成诈骗罪;其后,陈某凭借着自己在渔业局中担任负责回收废旧渔船的办事员的职务,以自己购买到的废旧渔船骗取国家100万元的补贴资金,该行为构成了贪污罪;对陈某的诈骗罪和贪污罪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评析
实务处理的案例,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或者现象。定性定罪,就是对客观存在的事物或者现象进行分门别类的认识活动。透过现象看本质,根据客观存在的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特征进行分门别类,是定性定罪的唯一途径。透过现象看本质,是人类认识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普遍规律,也是其他学科认识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通用的方法论。然而,西方法学教科书不是教导大家透过现象看本质定性定罪,而是教导大家通过说理论证模式定性定罪。之所以出现这种异乎寻常的现象,原因在于西方法学家在给法律下定义时,犯了两个幼稚的错误:一是将实体法与程序法混为一谈。实体法是一种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程序法是另一种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必须分别定义,不能混为一谈,给法律下定义。否则,所谓的“法律”定义,就是一种主观臆测出来的虚拟“法律”,是现实中找不到的“法律”。二是成文法的法律规范,表面是文字符号,实际是描述了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的本质特征。也就是说,法律规范是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可是,西方法学家竟然只看到了法律规范表面的文字符号,认为法律是人类的作品,是文字符号技术,忽略了文字符号所描述的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这两个幼稚的错误,使得“法律”定义虚拟化。所谓下定义,就是使用文字符号概念,描述该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区别于其他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特征。下定义与所对应客观事物或者现象,是一对一的关系。一种客观事物或者现象,仅有唯一定义与之相对应。西方法学家,将两种不同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实体法和程序法),混为一谈下定义,结果所谓“法律”定义,实际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共性特征,既不是实体法的定义:实体法是社会矛盾+国家解决办法,也不是程序法的定义:国家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步骤,而是一种虚拟化的“法律”定义。所谓虚拟化的“法律”的定义,意思是,现实中没有唯一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与之相对应,该“法律”的定义所对应的“法律”,是虚拟的、主观臆测的产物。由于“法律”定义的虚拟化,在西方法学中,法律是什么,理所当然成为了法学家和法学院永恒的追问。因为,谁都没有见过这种虚拟化的“法律”,法学家只好根据自己的观察和理解,提出形形色色的理论学说,谁也不服谁。这就是法理学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内在原因。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