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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十七……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的认定标准/巫水清清(3)
虚拟化的“法律”定义,既不是实体法的定义,也不是程序法的定义,而是主观臆测的“法律”。该“法律”不是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而是人类的作品,即文字符号技术,受文字符号表达力的限制,在“法律”适用中存在“法律疑义”、“法律漏洞”、“法律反差”、“法律冲突”、“恶法”等法律疑难问题。为此,拉伦茨提出了“法律漏洞”理论,哈特提出了“法律的开放性结构”与“规则中的不确定性”理论,丹宁勋爵提出了“法律皱褶”理论,结果西方法学中,“实在法是一个开放的、非协调的、不完全的体系。法律的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如何解决法律的不确定问题即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漏洞填补、法律续造问题,成为法学研究的一个国际性中心课题。”(1)
虚拟理论满天飞。法律定义,是整个西方法学理论大厦的基石。西方法学全部理论,都是从“法律”定义引申出来的。假如西方法学家不犯上述两个幼稚的错误,局面瞬间反转,法律规范不是人类的作品,不是文字符号技术,而是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实在法不是一个开放的、不协调的、不完全的体系,而是一个确定的、协调的、完美无缺的体系。举个例子,“故意杀人的”罪状,如果法律是文字符号技术,那么该罪状能够涵盖的具体案例类型就相对有限,主要是通常的、一般的使用刀具、枪支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形。至于将人掐死、将人溺死、将人推下悬崖摔死,将人电击致死等等特殊的、个别的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形,该罪状不能涵盖。因此,所谓的“法律疑义”、“法律漏洞”等法律疑难问题,应运而生。然而,一旦“故意杀人的”罪状恢复本来面貌,即行为实体化、行为整体化、客观事物化之后,局面瞬间反转,无论是通常的、一般的情形,还是特殊的、个别的情形,都被“故意杀人的”罪状全面覆盖了。所谓的“法律疑义”、“法律漏洞”等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根本不存在。换言之,法律规范恢复本来面貌,即行为实体、行为整体、客观事物之后,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问题,具体表现为“法律疑义”、“法律漏洞”、“法律反差”、“法律冲突”、“恶法”等法律适用疑难问题,都是伪命题。如何解决法律不确定问题的所谓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漏洞填补、法律续造问题,同样都是伪命题。“法律”定义虚拟化,直接导致整个西方法学理论大厦全面虚拟化。虚拟理论不对应具体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不能通过实践检验,无法建立淘汰机制,满足于所谓的充分说理,逻辑自洽,为学术而学术成为法学院和法学家的追求,学术的目的止步于学术本身。学术能不能理论联系实际,能不能指导司法实践,则在所不问。更糟糕的是,虚拟理论能自我发展、自我繁殖,滋生出更多的虚拟理论。在虚拟理论之间,自然会有学派学说之争,类似于两军或者多军对擂,相互打擂台,具有自娱自乐的功能,很是吸引人,尤其是书呆子们的最爱。结果就是,全部法学核心期刊和法学著作,几乎清一色的虚拟理论,虚拟理论满天飞。看上去,西方法学理论大厦,给人一种树大根深、枝繁叶茂的假象。实际上,西方法学整个理论体系,全部都是虚拟理论。法学家和法学院深陷虚拟理论泥潭,无法自拔。连法律是什么,都弄不明白的法学家,非蠢货莫属。西方的法学家,都是蠢货,国内的法学家,照搬照抄,同样都是蠢货。法学虚拟理论,必将成为空谈误国的经典案例。法学院里的教授、博导,沦为蠢货的代名词,法学院成为虚拟理论以讹传讹学院,成为误人子弟学院,谁上法学院,谁就会上当受骗、误入歧途。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有个排行榜,实际是个蠢货排行榜,榜上有名的,毋庸置疑,就是国内本年度排名靠前的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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