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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十七……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的认定标准/巫水清清(5)
原文“实质的个别财产说和财产价值减少说在判断受骗者是否遭受损失时,综合各方面考虑受骗者的财产是否损失,特别是在反对给付情形中,受骗者的财产价值是否减少、目的是否实现等方面考察财产是否损失,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根据个别财产说,本案中,虽然陈某每艘渔船交付了1万元,但也不能否认20艘渔船就是诈骗的财物。”显然,这里使用理论学说,取代了罪刑法定原则下的诈骗罪的财物损失,得出即使陈某支付了1万元收购,废旧渔船仍然属于诈骗所得的结论。可见,法学理论学说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具有决定性作用。犯罪成立的论证模式,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理论学说的决定性作用。法律是什么,答案竟然是,法律就是法学家的看法。简直就是滑天下之大稽。
原文“按照实质的个别财产说和财产价值减少说,判断本案中渔业局是否遭受财产损失的关键点在于,渔业局是否达到其目的。笔者认为,渔业局高价回收废旧渔船的目的在于报废旧渔船和补贴渔民,但是陈某的介入导致了渔业局并没有实现补贴渔民的目的,因此可以认为渔业局遭受了财产损失。也许会有观点认为渔业局只是为了报废废旧渔船,最终结果是渔业局付出100万元并得到20艘废旧渔船,达到了目的。笔者不赞同该观点,即便渔业局的目的就是报废废旧渔船,渔业局付出100万元仍然没有达到其目的。案例中,渔业局是向渔民回收废旧渔船,并非向拥有渔船的其他民事主体,也就是说,只有当回收的废旧渔船的所有者为渔民时其目的才达到,因为当废旧渔船所有者不是渔民时,渔业局就可以采取本案之外的一种方式报废废旧渔船。因此,由于陈某不属于回收的对象,渔业局报废渔民的废旧渔船的目的并没有达到。综上所述,由于国家遭受财产损失,故陈某的行为构成对国家的犯罪。”这段话,一方面,以理论学说取代罪刑法定的刑法规范的相关内容,例如,按照实质的个别财产说和财产价值减少说,没有达到补贴渔民的目的,就是渔业局遭受财产损失。另一方面,以自己的想当然,取代案件事实。例如,渔业局只回收渔民的废旧渔船,对其他非渔民的废旧渔船,渔业局采取其他方式报废渔船。这些事实都是原文作者主观臆测的,既不符合本案事实,又不符合常识。其实,考虑到陈某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陈某向渔民收购废旧渔船的,一般是挂他人的名义收购的,以遮人耳目。因此,根本不存在原文作者主观臆测的情形。所以,本案国家实际没有遭受财产损失,不成立贪污罪,也不成立诈骗罪,更不存在所谓的法条竞合犯、数罪并罚、牵连犯、结合犯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属于以权谋私的典型的违纪案例,不符合任何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不过,像本案这种情形,纪委部门、监察部门必须追究相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责任,责令将相关人员将违纪所得,全部退还出售废旧渔船的渔民。原文作者居然给本案定了两个罪,实行数罪并罚,尤其是诈骗罪,因诈骗金额特别巨大,至少判十年以上,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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