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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十八……诈骗罪中被害人的处分意识之探讨/巫水清清
《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十八……诈骗罪中被害人的处分意识之探讨

一、基本案情
王某虚构和李某做生意的事实,以验证资信为名,要求李某开一个新账户。后王某将李某的存折要去看了一下,并当场还给了李某,催促李某在新开的账户上存些款,后李某发现账户上的钱不翼而飞。经查,李某存入的现金并未汇入自己的账户,而是汇入了另一个账户,该账户是王某事先持假身份证用李某的姓名在银行办理的,然后以查看李某存折为名进行了调包。李某在没有察着的情况下将钱存入了王某控制下的账户。
二、争议问题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骗取他人将钱存入己被调包的存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构成盗窃罪?易言之,本案李某在不知账户被他人控制的情况下,用存折在该账户上存款,是否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受害者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否具有处分意识?
三、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诈骗罪构成要件“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分析
1、“认识错误”与“处分意识”的关系
2、“处分意识”与“处分行为”的关系
(二)处分意识的必要性
1、处分意识的含义
2、处分意识必要说与不要说
3、处分意识的机能
(三)处分意识的内容
(四)私见:“对方基于错误有意识地处分财产”
(五)本案李某具有处分意识
(以上共省略十三页)
四、结论
李某基于王某的欺骗行为,具有处分钱款的意识,李某损失的财产是现金,王某诈骗获得的正是李某损失的现金。李某不成立盗窃罪,成立诈骗罪。

案例评析
长久以来,教科书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对此,从来没有人怀疑这个构造。其实,这个构造描述的,是现实中典型的诈骗犯罪情形,既不全面,又不严谨,引发了许多争议。实际上,任何罪状,都是源自现实社会中的具体案例,都是以为行为人为中心,从行为人的角度观察、描述犯罪行为的。因此,诈骗罪,只要行为人自认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了对方的财物,就足够了。至于被害人心里是否产生了错误认识,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站在行为人的角度,是不可能知道详情的。所以,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其中,除了被害人交付财产外,其他的都不是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原文作者案例分析中所谓的“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分析,所谓的“处分意识的必要性”分析,所谓的“处分意识的内容”分析,所谓的“对方基于错误有意识地处分财产”的个人意见,绝大多数都是多余没有必要的。原文花了十四页笔墨才得出结论。尽管结论是正确的,但是历程相当曲折,在不同学说的多次选择中,非常侥幸地中了奖,都选对了。本案如果采取透过现象看本质,一目了然,成立诈骗罪,一分钟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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