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疑案探究》问题案例之十八……诈骗罪中被害人的处分意识之探讨/巫水清清(4)
原文中“王某获得的财产是李某存入的现金,其存入的现金仅仅是在存入账户之后,成为王某财产的一部分。此时该笔钱款己经成为王某对于银行的债权,与李某无关。之后王某利用自动取款机取款、转账时,通俗地说,就是王某在操作自己的钱:或者在柜台人工取款时,王某是占有人,银行工作人员只是占有辅助人,不涉及对钱款的处分权限。因此取款方式不影响对于同一性要件的判断。”这段话显示出,原文作者及其老师,对银行存款的含义一知半解。钱存银行,存款是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交易行为,是投资行为。存入之后,银行是要计算利息给存款人的。当然,由于国家背书,存款人这种投资,允许存款人随时取款,也就是撤回投资。在某个意义上说,存款存入银行后,具有债权特征,但实际不是债权。所以,上文中所谓的李某存入银行账户之后,成为王某财产的一部分,所谓的此笔钱款已经成为王某对于银行的债权,所谓就是王某在操作自己的钱,所谓王某是占有人,银行工作人员只是占有辅助人,不涉及对钱款的处分权限,所谓取款方式不影响对于同一性要件的判断等,都是作者从其老师张明楷教授那里学来的,都是主观臆测的,都是胡说八道的。存款人钱存入银行,是双方交易行为。存款之后,实质是银行接受存款人的投资,存入现金的所有权就属于银行所有了,银行是交易主体。存款后,根本不存在什么,存款人是存款的占有人,银行工作人员是存款的辅助占有人。存款,取款,转账,都是交易行为,毫无疑问涉及对钱款的处分。关于这些问题,张明楷教授似乎不怕贻笑大方,以讹传讹,书呆子式的固执让人印象深刻,不愧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排名第一的头号蠢货。其实,只要花半天时间,走出书房,走出校园,到各家银行总部找负责技术的工作人员了解一下,就一清二楚了,所谓柜员机上取款成立盗窃罪,柜台上取款成立诈骗罪,这种主观臆测的理论学说,就不会以讹传讹了。
作者简介: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巫水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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