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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解析/徐凤林(2)
问题十: 劳动仲裁行政化现象突出,地方保护主义思潮严重。出于保护本土企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目的,偏袒资方,忽视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没能做到居中仲裁,运用行政化手段处理劳资纠纷,使劳动者权益受到极大损害。
问题十一:举证责任倒置在司法解释中有列举规定,但不全面,用人单位处于管理者的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被管理的弱势地位,按照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原则,劳动者举证难,败诉风险增大。
二、原因
  原因一:劳动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强。劳动立法相对滞后,劳动保障法治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位阶不高,对劳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1、劳动关系方面:劳动双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方式为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当事方没有设定具体处罚措施。2、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设定50%至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设定强制手段。3、劳动保障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处罚措施。
  原因二:劳动用工混乱,存在有法不依、规避法律现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用口头约定或签订“生死合同”规避法律责任,减轻法定义务。用工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拒不执行正常的工资支付制度。用工单位违反劳动保护法律规定,对保护设施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拒发劳动保障用品,致使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
  原因三:工会组织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维权能力不强。企业建会不积极或拒不建立工会组织,劳动权益受侵害时无法通过集体力量维护自身权益。部分劳动者不学法、不懂法、缺乏劳动法律知识而放弃依法维权。有的对劳动风险预知不够,忽视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发生劳资纠纷时,无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原因四:监督实施劳动法的措施落实不到位。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作用发挥不够,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缺乏细化措施,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和履约监督不到位,劳动关系预警机制不完善,执行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力度不够。
三、对策
对策一: 加强劳动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法治观念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把学习宣传劳动法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增强开展劳动法治宣传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完善学法、用法制度,提高用人单位法治观念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遵循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企业自主分配与劳资协商共决相统一原则,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劳动者权益为目标,以劳动者广泛深入参与为基础,大力提高劳动关系治理法治化水平,打造企业与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形成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促进分配公平和社会稳定,为提升广大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蛟河振兴发展取得新突破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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