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买卖稻谷风险防范/胡雷
一、案情简介
卖方向农民收购稻谷,双方签订《糯稻收购协议》。约定农民求必须使用卖方提供的种子、农药种植。卖方对农民的糯稻以不低于1.55元/斤的价格收购。收购标准水分≤14.5%,每超1个水分扣2斤、互混率≤5%,糯米变白率90%以上。其他要求国家标准GB/T1354执行,超标的话卖方有权处置,质量严重有权拒收。
卖方收稻时拒绝检测直接以1.08元/斤的价格收购,不少农民因只能被迫低价接受。笔者代理案件的农民气不过与之争论,卖方直接拒收。农民遂转卖其他人,相比较《糯稻收购协议》少卖了7万元。遂起诉卖方主张7万的违约损失。
二、判决观点
(一)(2022)苏1183民初5192号一审判决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种植了糯稻,按协议约定被告惠农公司应以 1.55 元/斤的价格全面收购,但原告向被告销售糯稻时,被告以水分、糯稻变白率未达标仅同意按 1.08 元/斤的价格收购,原告遂将糯稻销售其他两家公司,上述两家公司出具的收购凭证上分别载明糯稻水分 17%和 17.8%,收购价为 1.15 元/斤至 1.23 元/斤不等。从收购凭证上载明的内容可以看出原告提供的糯稻确实存在质量未达协议约定标准的情形,超标糯稻被告有权损耗处置。综合本案原告糯稻质量的实际情况、其他商家收购糯稻的价格,本院酌定以原告糯稻水分 17.5%,售价 1.40 元进行损耗处置。
综上,原告共销售糯稻 278242 斤,每超 1 个水分扣 2 斤,17.5%的水分超合同约定 14.5%的水分 3 个水分,即 100 斤糯稻扣 6 斤,总共应扣除 16695 斤,剩余糯稻 261547 斤乘以 1.40 元/斤,价款为 366165.80 元,原告实际销售糯稻价款为 334435.20元,原告的损失 31730.60 元应由被告赔偿。
(二)(2023)苏11民终484号二审判决观点
本院认为,卖方以水分、糯稻变白率等超标为由,认为农民所种植糯稻存在质量问题并以1.08元/斤的价格收购。卖方并未明确以1.08元/斤的价格收购的计价依据,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尽管农民对于糯稻的水分、杂质问题是可控并可以自行解决的,但卖方并未举证证明对于糯稻出米率、糯米变白率等问题仅与农民种植相关,而与其提供的种子品质和指定的农药质量无关的事实。农民因未能以《糯稻收购协议》约定价格收购并造成其损失与卖方发生争议。农民主张权利,应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糯稻收购协议》约定价格及卖方的糯稻被收购价,酌定以1.40元/斤及农民销售糯稻水分超合同约定作损耗处置,以此计算农民的损失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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