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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买卖稻谷风险防范/胡雷(2)

三、法官在二审开庭中对卖方代理人五次批评的轶事

第一,卖方主代理人迟到被法官第一次批评;

第二,卖方代理人旁听人员迟到被法官第二次批评。主代理人解释迟到的旁听人员系某某党校校长的亲属后,被法官继续批评说谁的亲属开庭也不应迟到;

第三,卖方代理人因当庭提交韩国标准打印件时未说明证据全程、来源被法官第三次批评。法官在对方主张陈述要求对方先提交法庭查看,法官查看后发现是韩国的标准后对方予以批评说,“我要不查看还被你糊弄过去了,你提交的是韩国的标准,我们的案件是在中国。你材料从网上下载打印也没提供出处。”该份证据也就不需笔者去质证了。

第四,卖方代理人当庭要求笔者出示一审证据被笔者以材料全在一审卷宗里为由予以拒绝被法官第四次批评。法官说,“你代理人准备工作怎么做的,庭前阅卷是最基本的”;

第五,当庭提交大米相关标准来证明农民糯稻不合格被法官第五次批评。法官先看标准说“你提供的是大米的标准,大米不同于稻谷,不能用大米的标准来衡量稻谷。”该份证据又不用笔者去质证了。如果要是没接触过或者没有一定的生活常识,确实容易被误导。

四、判决观点剖析

第一,合同约定了未达标的扣减计价方法,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扣减即可,不能无故无标准压低价格或者拒收;

第二,农民的糯稻标准是同地区质量最高的。卖方为了证明其观点举证了和农民相邻的其他农民的1.08元/斤的收稻价格、标准,对比其他家标准可知起诉农民的糯稻标准是最高的;

第三,变白率90%以上是指糯稻经烘干或者暴晒以后会变白90%以上,而不是卖方收到时就已经变白90%以上,而且卖方提供其他家收购稻谷的标准显示收稻时均没有进行烘干、暴晒的变白处理。最后,卖方也没有证据证明收到时变白不达标。卖方代理人断章取义依据农民、卖方在一审笔录中对变白理解的陈述认为农民自认交付时变白没有90%以上是错误的。

第四,判决在扣减方法上自由裁量扣减过多。合同对于杂质的扣减是没有约定的。但是卖方在提交的出售给其上家糯稻标准的证据中有杂质扣减的约定,且卖方主张应当按照该标准来。那么就给杂质的扣减提供了依据。按照该标准扣减后得到的数额即为农民依据合同应得的收入,减去实际售价就是违约损失,与农民诉请相一致。

五、风险防范

本案卖方在农民所比较有名,不少农民吃过他的亏。卖方的具体手法如下:

第一,用盖有公章的复印件与农民签订合同,给卖方否认买卖合同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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