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胡雷(2)
(二)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无法区分点工形式的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
通过检索可知,不少判例主要依据工人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是否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认定劳动关系。农民工用形式多为点工,点工的具体形式为按时出勤打卡、按时上下班、按时工作、接受施工单位及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巡查。该工作形式与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依附性无异。所以无法从形式上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来区分劳动关系和点工形式的劳务关系。
三、应当依据用工目的来认定农民工与施工企业之间系劳务关系
建设工程用工是以具体项目的起止时间作为用工的起止时间,以完成具体项目的建设为目的。这是符合劳务用工的核心特点,即以完成某个具体项目作为工作内容。农民工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接受施工单位的指挥、管理、监督不仅是工作的要求,更是出于工程质量、人身安全的要求。不能因为这种形式体现了人身依附性而否定其劳务关系。劳务可以有管理,劳动也可以有自由。抛开用工目的,用其他方式无法区分农民工和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还是劳动。
四、本文判例的负面影响
现在所有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因实名制要求都会被上级主管部门强制与农民工签订省人社厅订制式的名为劳动实为劳务的《劳动合同书》。农民工在用临近工结束前依据施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索要经济补偿金。以本文所提判决作为判例支持,在本案所生地法院诉之必赢。这必然给用工企业带来灾难性的影响。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