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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在南京如何认定工伤/胡雷(2)

(三)劳动者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

(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参照下列凭证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的证件;

(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三)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有关执法机关出具的调查笔录、法律文书中涉及劳动关系认定的证据材料;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

其中,(二)、(三)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主要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人社局对工人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关系(超龄工人、农民工)是可以自己认定的,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起诉确认用工关系并不是唯一途径。人社局应对用工的有无进行调查并作出是否存在工伤的认定。在临近南京的马鞍山市,其人社局对于劳务用工之类的工伤就是根据调查作出工伤认定,无需工人先申请去劳动仲裁、法院起诉确认劳动关系,并将否定劳动关系结果裁判文书中的用工关系的事实认定作为申请工伤的证据。人社局怠于行使劳动关系认定权的做法极大的增加了工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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