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基本特征及适用方法/徐凤林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基本宗旨,以社会公平为基本原则,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为基本目的,调整工会、雇主及雇员关系,保障各方面权利及义务,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健康发展的制度保证。劳动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七大部门法律构成之一的社会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独立的重要位置,在社会法领域中具有基本法和次法典地位。
最近,笔者就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基本特征及适用对策进行了法理探析,撰文如下,可商榷与指正。
一、立法目的
我国劳动立法的宗旨是以社会公平为原则,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为目的,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与社会劳动和领取相应报酬的权利。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权利:1、平等就业的权利;2、选择职业的权利;3、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享有休息的权利;6、享有社会保险的福利权利;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9、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保护上述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法最基本的目标。通过立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劳动者当家作主的社会制度,体现了宪法精神,使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二是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特征:(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劳动法的重要任务是通过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建立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劳动关系,构建劳动者之间平等的社会就业机制。通过劳动纪律和劳动监督等立法,防止和制裁劳动过程中破坏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越轨行为。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巩固已经形成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动争议的处理,解决和消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意志的合理实现,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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