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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现代西方法学伪科学的本质/巫水清清
评述现代西方法学伪科学的本质

西方法学是伪科学。西方没有真正的法学家,或者说西方真正的法学家还没有出生。在定义法律时,西方法学家出现了不可思议的错误:只看到实体法、程序法的文字符号,两者没有差别,实体法与程序法被混为一谈。所以,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说:法律是人类的作品,并且像人类的其他作品一样,只有从他的理念出发才能被理解。
在西方法学家眼里,法律是人类的作品,是文字符号技术。例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西方法学语境中,“故意杀人的”罪状,是五个文字符号,是法学理论研究的唯一对象。由于受语言文字表达力的限制,法律规则是一个开放的、不协调的、不完全的体系。
实体法是一种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程序法是另一种客观事物或者现象,两者性质不同,必须分别定义。实体法是社会矛盾+国家解决办法;程序法是国家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步骤。其中,社会矛盾,国家解决办法,国家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步骤,都是现实社会中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
汽车,“故意杀人的”,写在纸上,都是文字符号。在文字符号上,汽车,“故意杀人的”,它们都是一个开放的、不协调的、不完全的体系。其实,汽车,“故意杀人的”,都是现实中的客观事物或者现象,将汽车、“故意杀人的”,回归到客观事物或者现象,那么汽车,“故意杀人的”,它们都是封闭的、协调的、完美无缺的体系。因为借助于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属性,轻易地突破了语言文字表达力的限制,可以包罗万象。例如,苹果,世界上永远不可能有两个相同的苹果。可是,过去,现在,将来,任何一个苹果,都可以涵括在“苹果”概念中。“故意杀人的”也一样,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故意杀人案。可是,过去,现在,将来,任何一个故意致人死亡的具体案件,都可以涵括在“故意杀人的”概念中。客观事物或者现象,虽然具体表现形式千姿百态、形形色色,但是,全部具有相同的本质属性。可见,利用客观事物或者现象的本质属性,轻易实现了包罗万象。
法律适用的内在逻辑,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相同事物相同处理。对于结果犯而言,透过现象看本质,具体案例与法律规范的罪状,两相比较,如果结果完全相同,行为具有等价性、相当性,则具体案例与罪状具有相同性质,将法律规范中的国家解决办法(量刑)适用于具体案例,就是裁判结论。对于行为犯,透过现象看本质,具体案例与法律规范的罪状,两相比较,如果行为具有等价性、相当性,则具体案例与罪状具有相同性质。显然,透过现象看本质,操作简单直观,一目了然。最关键的是,任何具体个案的定性定罪,一切以案件事实说话,在事实层面上解决问题。法律适用不需要价值判断。法律适用这个特殊属性,为全国电脑办案,统一全国司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司法人员未来将被人工智能取代,人为干扰因素被彻底消除。需要补充的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是众多其他学科认识客观世界的通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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