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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现代西方法学伪科学的本质/巫水清清(10)


在司法过程中,解释法律即探寻法律真谛是法院的基本职能。对于具体案件而言,实在法具有开放性、非协调性、不完全性,因此,法官释法即法律推理是在不确定性条件下进行的,法律推理属于不确定性推理范畴。法律推理不是确定无疑、不证自明和无可争议的。
在司法领域里,人们由此争论的问题就是法律问题有没有唯一正确答案以及法官在寻求答案过程中是否受法律约束?以美国法律现实主义为代表的法律怀疑论即规则怀疑论认为,法律是不确定的,并且法官判决并不受法律的约束,实质上是法官个人意见或偏好的反映,因而,法律问题没有任何正确答案可言。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认为,对于一般案件即简单案件,法官通过对制定法进行语义解释,可以得到正确答案,但在疑难案件即边缘案件中,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定法与先例规则或者对其适用存在意见分歧,因而不存在正确答案,此时法官不受规则约束而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些怀疑论观点给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带来极大的冲击,遭到了以美国学者德沃金为代表的一些法学家的反对与批评。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认为,在任何案件中,基于法律的整体性与连贯性,法律问题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这一答案或者从法律规则中获得或者从法律原则中获得。即使在疑难案件中,法官也不应诉诸自由裁量权而应在作为整体性的法律框架之中,通过建构性阐释以寻求唯一正解。大部分法学家不赞同以上这两种极端的说法,他们认为法律问题没有绝对的或者唯一的正确答案但有正确答案,法官有责任和义务探寻它。这种观点在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已得到普遍的认同。P194

评述:法律的真谛就是法律条文本身。所谓通过解释法律,去探寻法律的真谛,明显是有眼不识泰山,是个伪命题。更糟糕的是,基于所谓的法律规范不确定性,法律推理根本做不到结论的确定无疑、不证自明和无可争议。相反,推理结论通常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所谓的法律问题没有绝对的或者唯一的正确答案但有正确答案,这种论断充分说明,法律条文虚拟化,带来了法学领域只有法理没有真理的严重后果,法学从此走了一条理论不能联系实际的不归路。法学通过为设置门槛,要求发表论文必须有足够多的引注,保证了后来者被洗脑成功,确保了法学在脱离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轨道上以讹传讹,延续至今。
在法律领域,任何法律问题有且只有唯一正确答案。因为法律是确定的,符合案件事实的结论,永远只有一个。法律怀疑论者,基于法律的不确定性,认为法官判决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判决是法官个人意见或者偏好的反映,因而法律问题没有任何正确答案可言的论断,是荒谬的。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认为,在疑难案件即边缘案件中,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定法与先例规则或者对其适用存在意见分歧,因而不存在正确答案,此时法官不受规则约束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论断,同样是荒谬的。任何时候,疑难案件即边缘案件的法律问题只能依法裁量,没有自由裁量权。否则,是人治,不是法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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