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述现代西方法学伪科学的本质/巫水清清(11)
德沃金的唯一正确答案论,本来是正确的。可惜未能找到实现它的方法、手段。德沃金所谓的在整体性框架中,通过建构性阐释以寻求唯一正解。在实际操作上,明显是在画大饼,是可望不可求的。
大多数法学家不赞同上述两种极端的做法,走中间路线。他们认为法律问题没有绝对的或者唯一的正确答案但有正确的答案,法官有责任和义务探寻它。问题是,路在何方?实际上,法学家走到这一步,他们自己都迷茫了,没有人能够指出路在何方。所以,法学早就到了应该反省的时候了,首当其冲的,就是法学的起点,即法律定义。让人失望的是,这么多学者专业搞研究,就是搞不明白法律是什么。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理论联系实际的意识。有人说,法律是人文学科,不是科学,不讲理论联系实际。这是忽悠人的鬼话。如果信了,学术研究必然误入歧途。事实上,法律是最简单的科学。因为法律问题,就是一个事实问题。法律的价值,不具有独立性,附属于事实。判断了事实,同时判断了价值。西方法学所谓的先事实判断,后价值判断,也是忽悠人的鬼话。
在立法中,法律规则永远不可能被表述得完美无缺。被囊括在该法规的文字阐述之中的并非都是法律,而被排斥在该法规语词含义范围之外的未必就不是法律。在司法过程中,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有时一旦直接适用法律字面规定就会造成违背立法本意、法律目的或者法律精神的结果,即法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或原则相悖或抵牾,这就是所谓的“法律反差”。这种情况不但存在而且是难以避免的。P240
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由于不存在使结论具有必然性的无可辩驳的‘基本原则’,所以通常我们所能做的就只是通过提出似乎是有道理的、有说服力的、合理的论据去探索真理。……由于各种各样的观点可能发生相互冲突这一事实,我们的劝说工作有时便会变得更加复杂。”P261
对疑难案件而言,并不存在一个唯一正确和绝对正确的答案。立法所创制的规则并不能确定一切具体案件,不能解决所有疑难案件。P275
评述:西方法学中,法律是人类的作品,是文字符号技术。因此,“在立法中,法律规则永远不可能被表述得完美无缺。被囊括在该法规的文字阐述之中的并非都是法律,而被排斥在该法规语词含义范围之外的未必就不是法律。”这种文字表达,使人非常失望。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如此之大,法律适用必然会有大麻烦,让人无所适从。西方法学中的法律规则,是原则与例外混为一谈的,需要将例外排除出去,所以就有了“被囊括在该法规的文字阐述之中的并非都是法律”。还有,法律规则是描述一般性情形的,对特殊情形,法律规则则无法加以说明。所以,就有了特殊情形,即“被排斥在该法规语词含义范围之外的未必就不是法律”。如何排除例外,如何把规则之外的特殊情形纳入法律规则之中,都成了大难题,大麻烦。至于如何实现,时至今日,仍然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原则与例外被混为一谈,所以,一旦例外情形出现时,“法律反差”极易使人内心忐忑,犹豫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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